2.2 排他性
Written by MMDA Admin on 25 4 月, 2015 – 4:05 下午
2.2 排他性
本协议授予矿业公司实施矿业作业的权利在矿区内具有排他性,包括排他性的开采权以及对从矿区开采出来的矿产的营销权。东道国承诺,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不授予任何第三方在矿区内勘探或开采矿产,或营销从矿区开采出来的矿产品的权利。东道国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手工采矿者和其他居民进入矿区,但是没有义务使用武力采取这种措施。
示例一
自生效日期起生效,东道国政府授予特许权人根据本协议条款使用初始特许区域的排他性权利。
示例二
第1.3条
1.3 承包商的排他性权利。兹授予承包商排他性权利,以对于可能产生于或生产于合同区域内的矿产以及矿产品和副产品,进行勘探、开采、利用、加工、提炼、营销、运输、出口和处置,上一个提是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可能要求适用的相关许可条件。承包商不得凭借本协议取得合同区域内土地的任何所有权,但是可以根据[国家名称]法律规定的任何一种取得方式取得该权利。
示例三
第13.2条
13.2 承包商的权利。承包商应当享有下列权利:
(a)根据本协议条款和条件、法案及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合同区域内实施矿业作业的排他性权利;决定勘探、矿业开发、建设的时间、性质、程度及地点,以及,矿业作业中所利用开采和处理程序的排他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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