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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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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关税

5.1 关税

(a)在符合第21.0条规定的情况下,应当许可矿业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或以其分包商或其代理人的名义,将适当实施协议项目所必要的所有物资、物品、材料、燃料、机械、设备和消耗品进口到东道国,且应免征一切进口关税、征费、关税以及类似或有关收费。上一个提是,所有这类进口必须是完全且专门指定用于矿业公司于本协议项下的活动并且以矿业公司的名义(或以矿业公司为收货人)进口至东道国

(b)东道国应当规定程序,根据具体情形,由东道国授权的海关、外国投资主管部门或矿业主管部门代表,加快对矿业公司所有进口货物的受理、清关和使用验证。

(c)矿业公司、购买其产品的顾客及其运输商将有权自由地随时出口矿区出产的任何数量的矿产,而且免征税费和/或关税。更确切地说,这需要满足第4.0条 (特许权使用费)规定的条件。

(d)矿业公司、其分包商及其代理人,对于根据本协议所进口的货物,在它们因协议项目不再需要时或以修理为目的时,可以将其再出口,而且免征税费和出口关税。

(e)除了本协议中规定的征费和进口关税以外,矿业公司、其分包商和代理进口人,对于货物、物资、材料、燃料、设备和其他消耗品的进口,将不再缴纳任何其他相关款项。

(f)对被派驻到东道国代表矿业公司或其分包商工作的外籍人员以及他们的家属,应当允许其向东道国进口以及从东道国再出口他们的个人物品,而且免征关税。

(g)对于因安全、健康和其他原因而对进口货物实施的检查,东道国可以维持最低限度的海关费用的收取。该项费用不得高于进口货物价值的___ % 。

5.2 进口关税的退还

未缴纳关税或征费的物品若于进口后[三(3)]年内没有再出口或被完全消耗的,且此后在东道国得以销售、交换或转让的(但该销售、交换或转让的客体为东道国的除外),矿业公司应当于销售、交换或转让之日起三十(30)内,按照此时的公平市场价值,向东道国缴纳进口关税和征费。 矿业公司应当向东道国提交季度报告,说明其受益于进口关税减免的财产的公平市场价值和财产处置的实际转让价格。

示例一

对进口到东道国货物的进口关税事项:

(i)对资本货物、设备、机器和原料的进口关税,根据[外国资本投资法]的规定 ,给予矿业公司以免征和减征优惠。

(ii)对于进口到东道国关税区域内的其他进口货物,包括个人物品,应当按照现行法律和规章,受海关规则的调整。

(iii)烟酒税受现行立法的调整。

示例二

关税,消费税和其他征费

(i)矿业公司进口到东道国的用于协议项目的货物和服务应当免缴进口关税以及所有其他销售税和货物税。同样,矿业公司应当免缴与该货物和服务进口有关的一切税收、征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其他费用。然而,若任何此类进口货物在矿业公司开始使用起三年内停止用于与协议项目有关的活动的,对于这些进口货物,矿业公司应当根据当时设征这类进口关税或税收的相关法律规定,按照进口时或其他付款到期日的税率,但须以该货物停止上述使用时的正常市场价值为税基,缴纳任何此类进口关税或税收。对于价值小于五万美元($50,000)的成品的进口,进口日期应当被视为其开始使用的日期。 若商品被处置给一家非关联公司,则应视其销售价格为其正常市场价值;若商品被销售给一家关联公司或由矿业公司为协议项目之外的目的使用或留存的,则应视公平交易价格为其正常市场价值。此外,对于矿业公司的出口,免征与货物和服务出口有关的一切税收、征费、关税、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其他费用。

(ii)对于矿业公司为了从事与租约土地的建设、作业和关闭有关的活动而购买、消耗、销售或租赁的所有货物、服务和权利,应当免于一切形式的税收、许可、执照、费用和关税(不包括第9.6条(b)款规定的交易佣金)、销售税、总收入税、增值税(包括[具体税种]或将来代替或补充该税种的有关税项)、海关出口关税以及货物税,包括与矿场建设有关的应当向市政府及其他政府机构和市政机构缴纳的费用中与向矿业公司实际提供的服务无关的那些费用。

示例三

18.1 进口。

根据适用法律,为了矿业作业的目的,特许权人可以进口和使用矿业作业合理需要的任何和所有的机器、设备、车辆、原料、消耗物品、燃料、石油产品、炸药以及其他物品,而且将来可以将它们出口。特许权人在任何时候都必须遵从有关安全使用、销售、燃料处置及安全、石油产品及炸药方面的适用法律。

18.2 进口物品再销售的税收。

对于矿业作业不再需要的所有进口物品,特许权人可以在东道国进行销售;但是,未经东道国政府同意,特许人不得将炸药、汽油或柴油在东道国销售给第三方。若这些进口物品在进口到东道国时免征了全部或部分税收和进口关税,则特许权人在对其进行销售时必须向政府缴纳根据适用法律这些物品应当缴纳而尚未缴纳的那些税收,并且履行适用法律要求的、与这类销售有关的所有手续。

18.3 矿产(品)出口权和其他权利。

特许权人(i)可以,直接或通过适当的合同安排,对于在有关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从矿业作业中获得的矿产(品),进行营销并销售给任何国家或地区的任何人,但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符合适用法律和本协议的规定;且(ii)在履行了本协议项下向东道国政府缴纳特许权使用费、税收和关税以及其他款项义务的上一个提下,可以取得产生于这类销售的所有收入和款项,并根据自己的选择,将这些收入和款项存储于东道国境内和境外的银行(上一个提是,若适用法律要求选择境外银行需要取得东道国中央银行批准的,则应当根据适用法律获得批准)。

示例四

3.0 进出口权和公平交易

3.1 在符合第4条及缴纳根据本协议未予免征或缓征的应缴进口关税和税收的规定的情况下,矿业公司可以对实施计划项目过程中所需要的材料、设备和服务予以进口,并依其意愿将此材料、设备和服务予以再出口而无需再通知[政府];上一个提是,[政府]并未通知矿业公司,这些材料和设备的进口和/或再出口(如适用)将会导致第3.2条(b)款(i)项和(ii)项所述事项的发生。

示例五

第11条 关税、税收和进口关税的豁免

11.1 进口

许可权人及其承包商有权向[东道国国名]进口因勘探活动和开采活动所必要的所有耗材(不包括食品物品)、原料、材料和设备,包括钻井、地质、地球物理以及其他种类的开采机器和设备,飞机(符合适用的许可程序)、车辆以及其他运输设备及其零部件(不包括轿车及其所用燃料等),化学品,胶片,地震数据磁带,房车拖车,办公拖车,以及可拆解的预制结构,而且免征进口关税和其他税收;上一个提是:

(i)所有物品都旨在完全且专门指定用于许可权人于本协议项下的活动,并且以许可权人的名义(或以许可权人为收货人)进口到[东道国国名];以及

(ii)合理拥有同等质量、交货条件、零件供应以及价格的类似货品在[东道国国名]无法随时获得。

11.2 政府查验

政府及其授权代表在商业合理期限内,对于许可权人或其承包商进口的任何物品是否符合第11.1条(进口)所述的条件,有权进行核实。对于专门指定用于许可权人于本协议项下活动的所有进口物品,政府应当规定程序,加快政府授权海关的代表对该类物品的受理和清关以及政府对这类使用的查验。

11.3 外籍人员

许可权人及其工作人员中的外籍人员于其到达[东道国国名]六(6 )个月内有权进口他们的个人物品,包括单厢轿车,而且免征一切进口关税和税收。他们对于这类进口财产不仅享有在[东道国国名]承认的所有其他权利, 还有权将它们以及在进口时已缴关税的任何其他进口财产予以出口,而且免征任何关税或税收。

11.4 再出口

对于原本根据第11.1条规定免税进口的财产,若在许可权人实施协议活动中不再需要的,许可权人及其员工有权予以再出口,而且免征一切出口关税和税收,但是必须符合第26条(财产取得)的规定 。许可权人及其工作人员还有权在[东道国国名]处置他们各自的任何财产,但是,对于根据第11.1条(进口)规定享受关税减免优惠的进口财产,他们应当根据销售时的有效法律就其销售缴纳所有的进口关税和税收。

11.5 矿产(品)出口

许可权人应当享有不可撤销的出口权,从[东道国国名]出口根据本协议和适用的任何许可证生产的所有矿产(品),而且就此出口免征一切关税和税收,但是应当遵从海关和银行手续。

[……]

第13条 样品的出口和销售

13.1 一般规定

出于检验目的,许可权人可以将在勘探活动期间收集到的矿产(品)样品进行移取、运输、分析,并在经许可主管机关事先同意的情况下将该样品出口。未经许可主管机关事先同意,许可权人不得处置该样品。

13.2 复样

除大宗样品外,对于出于检验目的出口的样品,在许可主管机关提出书面要求时,许可权人应当保存复样并且使之能够为许可主管机关所获得。

在使用本文件之上一个,敬请参阅“免责声明”和“《矿业开发示范协议(1.0)》用户指南”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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