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 矿业公司所得税计算中的抵扣
在任何税收年度计算应该收以税收的所得额时,矿业公司可以抵扣下列成本和费用:
(a)根据税法或本协议应当向东道国、任何地方政府缴纳的,或根据一项社区发展协议应当缴纳的所有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税收以及关税[以及根据第2.4.3条规定所支付的费用];
(b)矿业公司发生的或以其名义发生的所有勘探费用、开发费用以及日常和行政开支,包括在矿区或其周边5千米范围内于寻找更多资源而发生的当地勘探成本;
(c)矿业公司发生的、根据良好行业惯例为了下列事务支付的合理且必要费用(包括因借贷或股权资金而支付的款项),
(a)矿业作业(包括与本协议谈判有关的活动作业);
(b)协议项目的规划、融资、建设、开发和保险;
(c)协议项目的管理、维持、停产和复产;
(d)对产生于矿区内的矿产进行的开采、加工、提炼、营销、销售和运输;
(e)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在计算计税所得额时一切允许扣除的项目,
(d)根据融资方案,因贷款以及达成的其他融资安排而发生的利息;
(e)直至商业生产开始日期为止,矿业公司于税收年度内在建设、开发和委托运行项目中发生的厂房和设备资本成本的折旧全额,且亏损可无限期结转;
(f)于商业生产开始日期起,获得或发生的厂房、设备以及进一步开发成本(包括拆卸费用)的折旧,按照适用法律规定的折旧率予以扣除;
(g)对于任何资本项目(包括为了协议项目而获取的建筑物、厂房、设备、协议项目基础设施以及租产的增值)的折旧,减去该纳税年度内出售这些项目所产生的收益,且必须乘以x/y,其中:
x系指计算计税所得额的税收年度中,东道国货币兑换[美元]的按月公布的买入和卖出价的平均值(用每 [美元]兑换x东道国元表示]。
y系指资本项目的款项支出的税收年度中, 东道国货币兑换[美元]的按月公布的买入和卖出价的平均值(用每 [美元]兑换y东道国元表示)。
x/y永远不小于1
且,
“按月公布的买入和卖出价”系指东道国的中央银行在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公布的买入和卖出汇价,或其他可能由东道国公布或认可的官方买入和卖出汇价。
就本段规定而言,以税收为目的对折旧进行抵扣,不得导致计税所得额为负数。在折旧无法如此进行抵扣的情形下,必须将其根据本协议约定结转到之后的税收年度;
(h)矿业公司为任何许可(证)的申请作准备而发生的费用;
(i)在该税收年度发生的恢复成本的拨备。土地复垦及恢复的成本必须记入发生该成本的税收年度的恢复拨备借方科目,且除非恢复拨备不足以弥补实际发生的土地复垦及恢复成本,不得再将该成本列为所得税扣除项目。对于因恢复拨备不足而发生的任何损失和亏损,可以结转,但是结转期限不得超过[10年];[说明:未接受对该部分的修订。财务和外汇术语表达。]
(j)[对于根据社区发展协议向地方社区进行的支付,东道国应当豁免矿业公司承担任何相关税收;]以及
(k)向东道国或地方政府已经缴纳或应当缴纳的任何其他费用、税费、款项、进口关税、关税或其他征费。
示例一
3. 根据《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任何年度的“作业成本”系指,在该年度内可归由该企业承担的所有已付或应付费用,限度是其摊销期限短于一(1)年。作业成本其中包括下列费用:
(a)材料、原料、设备和设施方面的费用;
(b)以企业名义发生的合同项下服务费用;
(c)因有形资产和库存的(国外和国内)保险缴费、经营和作业停止保险缴费以及第三人保险缴费而发生的费用,但是在这类保险缴费支付给关联企业的情形下,所缴费用不得超过在公平交易中向其他独立第三人所支付的金额;
(d)损害或损失方面的费用,但是以通过保险或其他途径未能得到完全赔偿的部分为限;
(e)特许权使用费、利息以及其他支出方面的费用,包括那些因专利、设计、技术信息和服务提供而向关联公司支付的费用,但是向关联公司支付的这种费用金额不得超过在类似交易中向独立的第三人所支付的金额;
(f)因淘汰、遭盗或库存损失以至有关物品不能在作业中使用而发生的成本,但是应当有适当的证据并随附经由部委证明的一份正式报告。应扣除金额为这些库存的帐面价值;
(g)有形物品的租金费用;
(h)因矿地租金、土地和建筑税、特许权使用费、应缴增值税、奢侈品销售税、印花税、所有权转让税、进口关税以及根据本协议缴纳征费所发生的费用,但是矿业公司的所得税不包括在内;
(i)处理、洗选和其他加工费用;
(j)搬运、储存、运输和装运费用;
(k)维修和维护费用;
(l)佣金和折扣费用,包括支付给关联公司的费用,但是向关联公司支付的这些成本和费用不得超过在类似交易中向独立的第三人所支付的金额;
(m)环境管理和恢复成本,但是应当从恢复成本帐户备用金中予以扣除;
(n)下文第[x-x]段规定的允许扣除项目。
(o)[折旧和摊销时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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