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 债务股本比
矿业公司的债务股本比任何时候都不得超过 [ __∕__ ]。
于本款范畴内:
(a)“债务”系指在合并基础上,矿业公司所有未清偿的,基于其或其附属机构发生的借款或筹款(包括承兑汇票或出租方式筹款)而产生的,支付或偿付义务(无论现时义务或将来义务,实际义务或或有义务,包括因矿场自身运作而导致的复垦义务)。
(b)“股本”系指实缴的矿业公司普通股(包括任何股份溢价帐户)加上(或减去)矿业公司留存收益(或累积亏损)。
示例一
本协议存续期间的任意时点,矿业公司的项目债务绝不能超过已投资的项目全部资本的70%。
“项目债务”系指矿业公司的负债,但不包括(ⅰ)运营负债;(ⅱ)矿业公司按本协议第9.2(b)条向东道国提上一个预付部分。
示例二
债务股本比
贷款资本与实缴的权益资本比在任何时候均不得高于 [9:1]。所有贷款资本均应由母公司代表矿业公司获得,上述贷款的条款和条件应经中央银行批准(该批准不得不合理的予以拒绝)且符合驻在[东道国]公司外汇借贷相关适用法律的规定。贷款资本的定义必须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明确,并在经批准的融资方案中予以阐明。
示例三
充足资本
(a)特许权人或运营公司,在合并基础上,须在任意时刻保持负债与净值比等于或低于3:1,在第一阶段能力测试和第二阶段能力测试分别获得满意之上一个,特许权人不得进行限制性支付。
(b)在第一阶段能力测试和第二阶段能力测试分别满意之后,除非特许权人或运营公司基于合并基础上的负债与净值比不超过3:1,特许权人不得进行限制性支付。在本条(第20.5条)范畴内,任意资产的限制性支付额为以下两者中较高者(以支付日作为确定基准日):(x)由特许权人或运营公司董事会善意确定的该资产公允市场价值和(y)特许权人及运营公司账面上的净帐面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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