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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外汇汇兑及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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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外汇汇兑及供应

(a)东道国确认,除了在临时且真正财政紧急的状态下采取非歧视性的普遍适用的外汇管控外,矿业公司的收益、红利,以及其他所有为相关商品及服务进行的支付,可以自由汇出东道国。若上一个述支付需要使用外汇,除了本协议授权的外汇账户中可供应的额度,还可以矿业公司东道国作出的兑换为东道国货币的外汇支付的数额为上限就上一个述支付进行外汇供应。

(b) 矿业公司有权在东道国境内开立以[国家货币]和美元结算的银行账户, 在东道国境外开立以境外币种结算的银行账户,维持上述账户并在上述账户中持有资金。

(c) 矿业公司有权将于东道国境内获得的源于矿产的销售、交易或出口的全部收益(包括股份分红或其他分配),以及其他向境外支付的款项(包括贷款本金和利息)自由无障碍地汇出至境外并自由处置。

(d)任何本来以东道国货币为单位的债务应按现行市场汇率兑换成美元。

(e)出于对矿业公司遵守适用法律(包括但不限于规范最低工资的法律)以东道国货币支付规定费用的认定,任何以美元支付的数额均应按照付款当日的通行市场汇率兑换成东道国货币。

(f) 矿业公司有权以美元为单位汇出及收取红利、利息、融资费用 、本金、管理费或其他由协议项目的运作产生的、因其造成的或与其有关的应付项目。

(g)上述款项的汇出及收取可以获得以下事项豁免:与之相关的任何罚金,将收取的美元汇出时所要求的全部或部分移存、兑换或没收,以及设置在该汇出或收取之上的其他直接或间接的限制。

(h)双方承认矿业公司可以:

(a)有绝对的自由裁量权决定其获得、持有、处理和支付资金的方式、币种以及地点。

(b)将为协议项目的正常营运必要的资金自由地汇入东道国

(c)向东道国汇入其在境外赚取或获得的外汇。

(d)从东道国汇出所得收益(以货币或其他形式)以及调回资本(以现金或资产形式)。

(i)以[国家货币]或美元收付的金额应按交易发生当月的通行市场汇率由[国家货币]兑换成美元或由美元兑换成[国家货币]。

(j)以除美元或[国家货币]外的货币收付的金额,须按交易发生当月月均通行市场汇率兑换成美元或[国家货币]。

*参阅第9.1条支付与汇率相关内容

示例一

9.1 国外和国内银行账户。矿业公司应获授权开立、持有和管理东道国境外和境内银行账户。矿业公司须将所有营运收入或收益,包括特许使用矿产的销售收入,以及第7.12条项下的所产电力销售收入,存入一个或多个上一个述银行账户(“专门账户”)中。由东道国境内的电力、矿产或其他产品 的销售带来的收益,应存入一个或多个东道国境内专门账户。其他销售收益可存入东道国境外的专门账户中。各专门账户的偿付仅能依本协议中阐述的方式进行。

[…]

9.6 货币兑换和资金自由转移。

(a)矿业公司有权在东道国开立[当地货币]账户并在东道国境外开立外币账户,维持上一个述账户,并在账户中存付款项(包括账户余额所得的利息)。为遵从第[x]号法律对外国投资注册的规定,存入任何海外账户的资本金应得以按照第[x]号法律进行外国投资注册。矿业公司须遵从并适用第[x]号法律和本协议约定的外国投资注册要求和程序。

(b)矿业公司有权按适用的货币法律和货币委员会的决议,不时在商业银行、兑换点或其他货币委员会授权的机构,将[当地货币]兑换成外币,并交付外汇交易中可以被征收的兑换费(“兑换佣金”)、佣金、管理费、收费或征税。在签署日,兑换佣金设定为4.75%。就将外币兑换成[当地货币]的实际或认定汇兑,或就货物、补给或设备的进口,矿业公司无需向东道国或其机构支付任何费用或佣金。

(c)无论第9.6(b)条如何规定,矿业公司有权全部以美元或其他外币兑协议项目进行投资或支付其费用,包括进口货物、机器、备件、补给和设备的费用支付、贷款偿还、海外服务,以及其他向非本土机构或个人的费用支付。支付上述费用时,矿业公司可以采用由以下途径产生或获得的美元或其他外币收入:(i)项目运作,(ⅱ)股东股本收益,或(ⅲ)矿业公司提供的贷款所得收益;且在任何情况下,此类支付无须支付任何兑换佣金或其他类似费用。

(d)矿业公司任何交易所适用的汇率是由矿业公司不时通过自行选择与商业银行、兑换点和其他由货币委员会授权的机构自由协商可得的汇率。

(e)矿业公司应有权不受限制地将其根据本协议有权提取的全部资金(包括从依第9.2(d)条设立的专门账户中拨付的资金)汇出到任何其他国家。

示例二

11. 外币兑换

协议双方同意在符合协议第•条的情况下,遵从东道国现行法律和惯例,矿业公司有权:

11.1.1 将外毕从东道国汇出;

11.1.2在东道国境内或境外持有任意货币资产(包括外币账户中资产);以及

11.1.3 将其于海外积累或赚取的外币汇入东道国。

若东道国外汇管控于合同稳定期再次生效,矿业公司享有下列权利(无需政府或是任何其他机构的批准):

[权利列表]

[…]

东道国无外汇管控时期,矿业公司应与东道国境内商业存在拥有相同权利,从授权经营机构买卖货币并与其他非东道国实体签订互换货币及套期保值的协议(该表述包括但不限于,针对本外币波动,或管理运作过程中发生的其他收入、成本或其他支出的波动,而进行的远期保值协议安排,但不包括投机性货币交易)。若东道国针对买卖货币再次施行外汇管控的(且对第•条规定的矿业公司所享权利无影响),该管控对公司的适用不得劣于其对东道国内其他大型商业存在的一般适用。矿业公司有权依照管控,以不逊于其他商业买卖主体可得的汇率买卖外汇。

矿业公司应将足够外币收入汇入东道国,兑换成[本地货币]存入以矿业公司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以承付矿业公司发生的由[本地货币]结算的款项,但上述规定仅以矿业公司尚未有足够的[本地货币]支付上述款项的承付额度为限(包括但不限于,以本地货币支付的税金、特许权使用费、关税和应付当地股东的红利(若适用))。矿业公司应尽其努力将不符合普通转移模式的大额资金转移通知中央银行。

矿业公司不能利用本协议第11条规定或任何中央银行的授权或批准,从事投机性货币交易。为避免误解,本条不禁止或阻止普通风险管理的运作,包括常被国际矿业行业的矿业公司使用的套期交易。矿业公司须确保以[当地货币]计量的借款不得超过最近年度矿业公司审计年销售收入的百分之五(5%)。若矿业公司决定出售所持有的外汇,在中央银行证明其确实愿意并有能力以市场汇率购买此外汇且其条件与其他购买者相较并没有不利于矿业公司的情况下,矿业公司不得歧视性反对中央银行的购买。

示例三

货币兑换

1.所有汇入东道国内用于支付国内所需(包括但不限于权益资本和贷款资本)的投资,应存入一个外国投资账户(“PMA账户”),该账户可在东道国境内一个或多个外汇银行开立。所有此类汇入的投资,应按照适用于依《外国投资法》建立的矿业公司的现行海外资金投资和使用相关规定进行适用。自PMA账户兑换或出售外汇应经过外汇银行进行。

2. 应允许矿业公司依照现行法律和规章,以任何可自由兑换货币,按照商业交易的现行市场汇率,向境外转移下列各类资金:

[资金列表]

3.矿产品或其衍生品的出口销售收益可用于矿业公司认为适当的用途。在不损害矿业公司上述权利的情况下,矿业公司同意就该收益遵从不时生效的法律和规章的规定。

4.矿业公司履行本协议设定的权利和义务时,应有权以任何所要求的可兑换货币对其可能需要的货物和服务进行支付,及以其希望的任意货币向国外支付本协议项下矿场开发所需其他支出,不必兑换成[本地货币]。

5.就由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其他外汇事项,矿业公司所应得到的待遇不得劣于东道国给予与在其境内经营的其他任何矿业公司的待遇。

6.按照本条(第15条)的上一个述规定,依《外国投资法》设立的外国投资矿业公司应当遵从其所适用的全部财务报告规定和批准要求。

示例四

9.4 投资者有权在东道国或其他国家的商业银行开立、持有账户,并自由且不受阻地以其选定的货币从事国际交易。在不影响第9.10.5条所赋于投资者的权利的情况下,东道国境内的货物和服务交易必须按东道国法律和规章,以东道国货币支付,除非投资者根据《东道国货币结算管制法》第[x]条规定经东道国银行的授权以外汇支付该费用。

[…]

9.10. 投资者拥有以下权利:

9.10.1 可以用自由兑换的外币为核心运作提供所需全部资金,也可以视需要将其兑换成东道国货币;

9.10.2 持有和自由处置东道国境外的资金;

9.10.3 由矿产品出口、销售或交易而于东道国境外获得的全部收益,可留存于东道国境外并自由进行处置;

9.10.4 由矿产销售、交易或出口而于东道国境内获得的收益(包括各种分红或其他形式的分配),以及要向海外进行支付的款项(包括贷款本金和利息偿还),可无障碍汇到东道国境外并自由进行处置。

9.10.5可用外汇自由支付承包商、分包商和在海外作业的东道国公民;以及

9.10.6 若愿意(但无义务),投资者可选择东道国境内一家银行维持一个或多个外汇账户。

示例五

财务状况

31.1 在符合本协议约定的情况下,本协议存续期间,东道国向矿业公司、SEP、运营商,以及他们的关联公司和分包商保证:

(a)可用外汇向非东道国债权人自由兑换和转移全部应付债务(本金和利息)资金;

(b)支付本协议约定的所有税费后,可自由兑换和转移向非东道国的合作伙伴进行分配的净现金流以及对非东道国机构的融资(包括关联公司的贷款)的摊销拨备。

(c)支付本协议约定的所有税费后,自由兑换和转移利润和由股东清算产生的资金。

31.2 协议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生效日期起,就以下事项的批准向主管部门提出请求:每个SEP的运营商可以美元或其他可兑换货币,在国外留存出口销售所获资金,所留存的金额能充分满足六个月内向非东道国供应商和债权人支付已购买的货物和服务价款,以及偿还因这些事项形成的贷款。

31.3 矿业公司和每个SEP的运营商应有权在东道国开立一个外汇银行账户。

31.4 东道国保证,矿业公司、每个运营商及其关联公司和分包商的外籍职员于东道国境内的薪金收入、投资清偿或个人资产售卖形成的存款可以自由兑换和转移海外。

示例六

7.3 国外帐户和货币交易

(a)许可权人需遵从外汇和货币交易法律和法规要求的程序和形式,包括不时生效的[东道国名称]外汇管控规定。

(b)在符合第7.3(a)条规定的情况下,许可权人有权使用就与本协议项下的项目运营和投资相关的资金或转账使用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包括(ⅰ)资本出资;(ⅱ)利润、红利、资本利得和按本协议售让全部或部分投资的收益,或该投资全部或部分清算形成的收益;(ⅲ)利息、管理费和技术援助费,以及(ⅳ)合同应付款,包括贷款偿还,但税费和其他有义务交纳的款项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缴纳。

(c)许可权人有权在[东道国名称]相关银行开立和管理本外币账户。

(d)为保证政府外汇管理部门对预期及实际发生的外汇交易的知情权,许可权人应按[东道国名称]国家银行(简称国家银行)合理要求的形式和详细内容,以书面形式向其申报:(ⅰ)许可权人在[东道国名称]开立账户的银行地点;(ⅱ)许可权人每年于其财务年度开始上一个,按主要科目申报预期来年收到和偿付的外汇(若需要可及时调整);(ⅲ)在每个公历季度结束三十(30)天内,按主要科目申报许可权人上季度实际收到和偿付的外汇。

(e)按照本协议,许可权人有权购买或以其他方式获得外汇,用以偿付为了推进本协议项下的活动于国外购买的货物和服务及于国外发生的债务(利息和本金偿还),以及向持有许可权人的境外股东进行分红。

(f)居住在[东道国名称]的许可权人的雇员,按照本协议,有权将下列款项汇回其母国或 其国籍国:

(ⅰ)不低于其每月在[东道国名称]收到薪水的[X%];

(ⅱ)经东道国银行批准,汇回超出上述比例的于东道国获得的薪水,用以满足其于境外发生的保险、扶养、教育和其他子女和家庭成本;以及

(ⅲ)当其于[东道国名称]境内的雇用期终止,能证明的源于其在[东道国名称]所获薪水的合理积累形成的储蓄和投资的金额,或是在[东道国名称]处置其所拥有的动产而得到的金额。

(g)许可权人和其雇员有权享有的相关兑换设施、汇率、费用待遇,不逊于其他矿业企业或普通公众现在和一贯适用的待遇(以较优惠的待遇为准)。

在使用本文件之上一个,敬请参阅“免责声明”和“《矿业开发示范协议(1.0)》用户指南”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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