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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东道国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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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东道国保证

(a) 矿业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资本、财产和资产不得被征收,除非东道国为公共目的或利益,且仅在遵从法定程序,基于非歧视原则,并且由东道国依据适用法律进行了及时、充分和有效的补偿的情况下进行。

(b) 东道国将保护矿业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资本、动产和不动产所有权,以及矿业公司所有的权利和利益,包括第2.2款设定的矿区或与之相关的排它性权利,确保除依照适用法律,并就每种情况下矿业公司的所有损失和成本予以补偿外,东道国不会将其国有化、没收、清算或征用。除了依照适用法律和有具管辖权法院的命令,东道国及其任何授权代表或地方政府,均不得夺取、扣押、查封或处置这些资产。

(c)东道国及其任何部门、机构、授权代表,以及地方政府,均不得干涉矿业公司项目区域上的权利、利益或活动或与矿业公司有任何关系的上述事项,除非一般性适用法律或本协议另有规定。

(d)东道国及其部门、机构和授权代表应给予矿业公司东道国批准的其他从事相似矿业作业的法律实体、个人及外国投资者同样的投资待遇。

(e)若无论是立法、司法或是执法方面的行为、事项或不作为,使矿业公司协议项目受到负面的歧视和不公平对待,从而导致矿业公司无法充分享有本协议授予或意图授予其的权利,则东道国不应实施上述行为、事项或不作为 ,也不应造成其得以实施。

*相关规定见第14.0条(公平和经济的项目运营),《矿业开发示范协议》中专门涉及税收稳定的规定及示例,见第13.2条(税收稳定。下面示例中的一些涉及到稳定条款。

示例一

19.5 征收

在符合东道国宪法规定的情况下,除非给予及时和充分的赔偿,政府承诺不征收:

1.特许权人的在矿业作业中使用的或与矿业作业有关的任何矿厂、基础设施或其他财产;或

2.从采矿许可证授权的矿业作业中获取的矿产品;或

3.特许权人自然发行或持有的任何股本、股份或所有者权益。

19.6 安宁享有承诺

政府兹保证并维护特许权人有权占有并安宁享有本协议授予的所有权利。但是,若依据本协议第3.2款,特许权人就毗邻区域与第三方谈判,该第三方基于其权利提出的任何追索,政府不作任何保证。

示例二

11 第十一章:外国投资保护

11.1 所有投资人及其关联公司在东道国领土范围内作出的外国投资,享有宪法、外国投资法、其他法律和规章,以及东道国作为缔约方的国际公约的法律保护。

11.2投资人及其关联公司的资本、财产和资产不得被征收,除非东道国为了公共目的或利益,且仅在遵从法定程序,基于非歧视原则,并且按照外国投资法、土地法、矿产法和东道东道国作为缔约方的国际公约进行了全额补偿的征收的情况下进行。

11.3 除东道国为缔约方的国际公约另有规定,补偿金额应以财产在被征收时的价值,或发布征收公告时的价值为准,并及时地全额偿付。

11.4 在拥有、利用和使用其投资方面,投资人及其关联公司所享有的待遇不得逊于赋予国内投资人的待遇。

示例三

13. 一般稳定和运营的承诺

政府承诺,在合同稳定期内,不会:

13.1.1就规范矿业公司管理的法律或规章进行修改或对其施行产生任何变动,从而要求矿业公司董事会中需有比目上一个公司法第[X]条要求人数更多的东道国居民。

13.1.2在遵从第12条规定的情况下,就规范矿场开发或相关事务的法律或规章进行修改或对其施行产生任何变动,从而产生“重大经济不利影响”(无论是单独亦或累积后果)。

13.1.3就规范东道国进出口的规章和程序进行修改或对其施行产生任何变动,从而产生“重大经济不利影响”(无论是单独亦或累积后果)。

13.1.4就规范东道国国内雇员雇佣条款和条件的法律或规章规定进行修改或对其施行产生任何变动,从而阻止矿业公司:

(a)一周七(7)天,一天二十四(24)小时,一年三百六十五(365)天运营;或

(b)以一种可能会产生“重大经济不利影响”的方式(无论是单独亦或累积后果),与雇员或相关工会谈判,雇佣雇员或终止雇佣合同。

政府进一步承诺,在合同稳定期内,不会通过一般性或特别立法、行政措施、法令或其他任何作为或者不作为(第•条规定的国有化法案除外)(“政府行为”)改变、修改、撤销或终止本协议或本协议项下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或导致本协议或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被改变、修改、撤销或终止,或阻止、妨碍任何一方履行本协议,但是本协议和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可以随时根据本协议明确规定的方式进行改变、修改、撤销或终止。政府承诺,矿业公司及其管理人员、董事、雇员和股东享有不受任何政府行为或东道国法律改变的豁免权,上一个提是,若无此豁免,则会对本协议项下的矿业公司权利或矿业公司履行其义务的能力产生的不利影响。

若协议双方对政府行为(包括修改第13.1.2条到第13.1.4条中所提任何法律、规章或程序)是否会产生“重大经济不利影响”有意见分歧,任何协议一方应在遵守第22条规定的情况下,根据第19条和第21条的规定来进行确定。确定变化是否会产生重大经济不利影响,应对比分析协议生效日与此项变化后的单独的和累积性的影响(不论是正面的,还是负面的)。

政府应保证(无论在稳定期间还是稳定期后),不会就本协议第13条或第•条和第•条所涉事项,以及其他正常运营行为,或本协议项下其他情形,颁布法律、规章或通过其他立法,相较其他在东道国国内拥有大型采矿许可证从事相同作业的矿业公司或合资企业,使矿业公司受到歧视对待。

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其机构遵从本协议中适用于政府的条款。

上一个提是矿业公司应遵从下列规定:

13.1.5 所有适用法律;以及

13.1.6 就本协议,

政府承诺,在东道国法律规定范围内,及时颁发和更新于东道国境内所有正常运营所必要的许可证和批准,同时,在没有合理理由(就拟议运作而言)的情况下不撤销或变更这些许可证和批准的相应条件或不会为其附加任何繁重的条件。

政府兹保证,不会强制获取矿业公司的任何财产,或组成矿业公司资产的任何财产上的利益,但因公共目的,并根据国会有关强制征收财产的法案,按独立买方和卖方交易所形成的公允市场价值进行补偿的情形除外。

示例四

10.2 稳定条款

(a)若法律发生变更,且经此变更的条款更利于许可权人,基于许可权人的请求,该条款应当适用于许可权人。

(b)在本协议生效后,若政府和地方立法发生任何变化(包括涉及征税、关税、费用、收费、罚款和税务相关的立法的条款),且许可权人独立和善意地认为,此变化会剥夺、减少或以其他方式限制本协议或现行法律项下许可权人的权利或利益,则协议双方应善意协商修改本协议,以将许可权人的经济权利和利益恢复到相当于法律未发生变化时的状态。

示例五

东道国向矿业公司保证,无意征收任何未来矿床或矿场,以及它们所附的任何资产。但若环境或紧急情况要求这样的措施,东道国承诺,将按国际法对受影响的利益提供快速、公平和平等的补偿。

示例六

矿业公司在征收中的权利。

若东道国或其任何机构、部门、分支机构或下级部门,任何省级或地方政府,或任何东道国、省级或地方的准政府组织征收矿场或其部分,东道国应以公正、公平、适当的方式对矿业公司进行迅速、充分和有效地补偿。此类征收都应为公共目的,是非歧视性的,并遵从法律规定。按照第7.14条,东道国支付的补偿应等于被征收矿场或被征收部分的公允市场价值,并基于征收上一个矿业公司最近的年度方案和矿场服务方案,并考虑其他相关情形,包括矿业公司对矿场的投资,因征收而使矿业公司受到的违约处罚,以及额外资源但不包括最新矿场服务方案中的资源。

示例七

政府兹保证且维护矿业公司有权拥有并安宁享有的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权利,矿业公司在东道国境内的所有财产不被征收、征用、没收、非法占有,以及尽可能使矿业公司的财产不受人为破坏、干扰或干涉。

示例八

政府兹保证,不会强制获取矿业公司的任何财产或组成矿业公司资产的任何财产上的利益,但因公共目的,并根据国会有关强制征收财产的法案,按独立买方和卖方交易所形成的公允市场价值进行补偿的强制获取情形除外。

在使用本文件之上一个,敬请参阅“免责声明”和“《矿业开发示范协议(1.0)》用户指南”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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