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 财务记录和报表,会计准则和货币
9.1 支付与汇率
(a)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向东道国支付可以使用美元或其他可自由兑换的外汇直接支付至中央银行的东道国账户。
(b)除非协议双方另有约定,矿业公司向东道国直接承担的税收和关税缴纳义务应以[国家货币]支付 。但矿业公司代为东道国收缴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矿业公司雇员的薪金或工资应缴税收的代扣,以及其他由矿业公司自向他人应付款中按适用法律代为东道国扣缴或保存的款项,应以上述薪金、工资或其他款项的支付货币予以支付。
(c)协议双方认为,无论东道国还是矿业公司均不应在换汇中牺牲一方的利益使另一方受益,或因一方获利而使另一方受损。然而,若换汇中发生受益或受损,应依本条确定的平均月汇率计算方法明确记入相关的账户并在相关会计记录或报表中体现。
示例一
矿业公司所得税义务。
[…] 除第8.3(b)条进行的修订外,还应为此目的对税法作出以下修订:
(ⅰ)美元应作为矿业公司准备和保存账簿和记录的记账货币,用于计算应税收入、负税义务,以及缴纳应缴税费。应税收入或负税义务不做通货膨胀调整,但于第8.3(c)(v)(A)条和第8.3(b)(iii)(D)条项下规定的情况除外。
(ⅱ)确定总收入、扣减项和其他影响所得税负债事项应按权责发生制法,若有相关的修改,必须在本协议中进行特别规定。绝不允许从任何储备金中扣减,但环境储备金或任何依法(如第[x]号法案)建立的安排,不应认为是储备金。预付费收入应于收款当年记入总收入。
示例二
17节–财务报告、货币和其他支付事项
17.1会计。
本协议项下,运营公司所有会计收支应用美元记账,所有以[东道国货币]或其他不是美元的货币记入的收支,发生的债务或进行的交易,应根据相关交易当日的美元对所交易货币的通行市场汇率,遵照一般公认会计原则(“GAAP”)或国际会计准则(“IFRS”)换算成美元。
在使用本文件之上一个,敬请参阅“免责声明”和“《矿业开发示范协议(1.0)》用户指南”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