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公司依适用法律的规定,有权直接或间接或与其他人签订合同,建立和维持自己拥有的保安力量,以保护矿业公司人员和维护矿区安全。保安拥有两种权利:(ⅰ)扣押(任何被扣留的人须在可能情况下尽快移交有关东道国当局),和(ⅱ)为安全或治安原因,合理限制禁入矿区和协议项目区域内其他部分。根据对其总是适用的适用法律,这些保安任何时候都没有审讯权。矿业公司应确保和监督保安于任何时候只能按适用法律(包括有关拘捕、拘留和人权的所有法律)和“安全与人权自愿原则”行动。
示例一
保安和人权
矿业公司按适用法律规定,有权直接或间接或与其他人签订合同,建立和维持自己拥有的保安力量,维护法律、秩序和治安。保安拥有以下两项权利:扣押(任何被扣留的人须尽快移交有关东道国当局)以及为经济、营运或治安原因,搜寻和禁入特许区和其他合理限制的区域。任何保安任何时候只能按适用法律(包括有关拘捕、拘留和人权的所有法律)和“安全与人权自愿原则”行动。
示例二
保安
矿业公司可以直接或委托负责提供安保服务的机构,建立、管理和维护自己拥有资产和雇员的保安和保卫服务组织,在每个生产区和其他由特许权人拥有的直接周边地区,通过自己的保安力量按适用法律(包括与拘捕、拘留和人权相关的法律)和“安保与人权自愿原则”(截至2008年12月位于:http://www.voluntaryprinciples.org),维护法律、秩序和治安,维护资产安全。矿业公司的(或承包商的)保安力量的成员需由矿业公司向司法部按姓名注册,证明其识字,且已经受过由司法部认可的外部承包商提供的足够的全日制的警察和执法程序培训,并都有司法部批准的工作手册。这些人员仅在上述地区有执法权,且执法时必须遵从适用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