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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 矿场关闭/关闭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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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 矿场关闭/关闭后义务

26.1 闭矿方案和闭矿义务

(a)根据本协议2.4(e)条的规定,矿业公司应准备并向东道国提交一份矿场关闭方案(“闭矿方案”)。该闭矿方案要说明矿业作业下一个五年期间协议项目区域的环境、社会经济状况预测,以及与协议项目区域社区的协商情况。该闭矿方案应遵从任何社区发展协议,并遵照国际采矿和金属委员会出版《整体矿场关闭规划工具包》及相关指导。每次协议项目营运发生实质性变化时均应对该闭矿方案经过与制定相同的程序进行更新。若连续五(5)年未曾提交更新的闭矿方案,则矿业公司应在上次提交后的第六个周年之际提交更新的闭矿方案

(b)矿业公司应在与矿业作业影响地区的社区协商后,在不晚于商业生产规划结束的十二个月上一个,向东道国提交一份拟议的最终闭矿方案。经东道国审查并给予意见(无论有无修改)后,矿业公司应在商业生产结束上一个,向东道国提交最终闭矿方案。最终闭矿方案可以在关闭矿场事项执行期间,应矿业公司东道国要求,在获得适用法律规定的任何审批的情况下,有合同双方协议更改。

(c)商业生产终止后,矿业公司应按照环境管理方案和最终的闭矿方案,继续履行协议项目区域所需的环境管理。

(d)商业生产终止后,矿业公司应每180天(或依双方不时同意的其他期间)向东道国提交报告说明最终闭矿方案的执行情况。

(e)最终闭矿方案完成后,东道国应检查矿区并就矿业公司是否已按最终闭矿方案完成了矿场关闭向矿业公司作出通知

26.2 闭矿费用的担保

矿业公司应在生效日期后九十(90)天内,向东道国提交闭矿保证金。该闭矿保证金是为了确保矿业公司闭矿方案得以完成。

(a)若矿业公司不能在当时闭矿方案涵盖的五年期内执行闭矿方案,闭矿保证金应按执行闭矿方案所必需的金额计算。保证金数额应随闭矿方案的更新或26.1条闭矿方案每五年的更新而更新,从而在矿业公司不能执行闭矿方案时,能以一个令人满意的方式,继续充分地保证闭矿方案的所有步骤完成。

(b)闭矿保证金应包括适用法律要求形式的财务担保。

(c)在协议项目存续期内,在矿业作业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或闭矿保证金不能准确地反映在矿业公司不能执行闭矿方案后继续执行的必要费用的情况下,保证金数额应重新计算,以此为根据增加或减少保证金数额,并应及时进行任何额外的支付或偿付 。

(d)矿业公司履行所有最终闭矿方案的义务后,经东道国验证后[x]天内,东道国应全额退还矿业公司闭矿保证金。东道国可在批准和确认闭矿方案义务已履行上一个对矿区进行稽查。退还矿业公司保证金时,因闭矿方案履行缺陷而从退还保证金中扣留任何数量,东道国都必须列表说明。

(e)只有为执行矿业公司不能执行的闭矿方案的目的,东道国方可使用任何闭矿保证金的资金及其投资回报 。不得以其他目的使用保证金。

26.3 关闭后监督

矿业公司应与当地社区领导协商,建立和执行关闭后监督委员会,授权监督地质物理稳定性、水质、污染点修复和关闭后的土地修整利用的监测。关闭后的监测应在商业生产终止后开始,监测的时间期限应在闭矿方案中确定。

示例一

9.5条 环境储备金

(a)在营运期开始后,每季度结束后的十五(15)天内,[矿场]应从下列(ii)目所列资金扣减(i)目所列资金后提出百分之五(5%)存入环境储备基金:(ⅰ)[矿场]该季度用于并发和继发环境修复的所有投入,以及所有法律要求的由之产生的债券、担保或其他财务担保成本,(ⅱ)该季度内矿场运营项目和发电系统,所有支出的和导致的营运成本,直至环境储备金的数额满足按照闭矿方案评估的矿场关闭成本,包括关闭后需要的成本。若上述计算值产生负数(及矿场有贷记),要求[矿场]下一季度存入环境储备基金的数额应减去该矿场贷记。若[矿场]按法律要求为矿场关闭成本提供债券、担保或其他财务担保,环境储备基金的金额应减除这些债券、担保和其他财务担保的账面金额。[矿场]向环境储备金每季度作的付款以及法律要求的所有债券、担保和其他财务担保所产生的全部成本,都应从当年的所得税中减免。[政府]有权,在每个公历年度结束的一百八十(180)天内, 对[矿场]该年度为并发或继发环境修复的投入进行审计。

(b)若由于闭矿方案的变化、矿场的条件变化、并发或继发环境修复条件的变化而造成的经评估的关闭和关闭后成本发生实质性变化,[矿场]应按11.5条修改闭矿方案经评估的闭矿成本。环境储备金应按新评估的闭矿成本调整,并按9.5(a)条退还[矿场]超出部分或补存不足部分。[矿场]不得被要求在任何给定年存入比9.5(a)条要求多的资金,除非遵照9.5(e)条款的另行规定。

(c)一旦环境储备金到达可支付矿场关闭评估成本的水平,则:(ⅰ)任何未来对环境储备金的付款将取决于闭矿方案的实质变化或双方同意的其他环境变化,(ⅱ)每年末超出部分,经双方同意,应按9.5(d)条在该年末结束后从环境储备金退还给[矿场],该退还部分应征收所得税并应计入净利润税的计算中。

(d)环境储备金中的资金应遵照环境管理方案、9.5(c)条和9.5(e)条,用于支付闭矿和闭矿后成本。环境储备基金的所有支付应得到[政府]同意(不得无合理理由拒绝、附加条件或拖延该同意)。若在按照9.5(d)条在[矿场]向[政府]提交支付建议后三十(30)天内,[政府]对该支付建议既不同意也不反对,将被视为批准该支付建议。

(e)政府恢复金和环境储备金根据第11.11条款合并之上一个,环境储备金需要的资金量需按9.5(a)至9.5(c)条建立的机制进行精算,若环境储备金提供的资金超过该精算认定要求的量,超出部分应退还[矿场]并征收所得税并应计入净利润税的计算中。相反的,若环境储备基金提供的资金不足以完成闭矿方案设定的闭矿后剩余事项,[矿场]将被要求补足资金缺口。


示例二

11.5 环境管理方案。

环境管理方案应由矿业公司在初始阶段准备,内容包括符合本条(第11条)规定的可行性研究涉及的项目所有区域或方面的环境管理、恢复、控制和闭矿方案。矿业公司应尽其商业合理性努力协调环境管理方案和其时生效的东道国环境管理方案。矿业公司应在环境管理方案中包含一个矿场关闭的闭矿方案,说明闭矿期间和闭矿后的所有将要发生事项,以满足所有潜在闭矿事项期间的环境法、环境与社会政策指南的目标。该闭矿方案还应包括临时闭矿或营运终止期间采取的行动,以及矿场计划寿命结束上一个所要求完成的关闭措施。闭矿方案应有一个时间安排,以及闭矿期间和闭矿后所有场地设施的关闭和修复所要求的估计资金量。关闭成本应包括由第三方关闭和管理矿场的所有补贴。

[…]

11.11 基金的合并。无论是(ⅰ)本协议终止,还是(ⅱ)基于闭矿期结束后[矿场]的选择,政府环境恢复金和环境储备金应合并成一个基金(称为“闭矿后基金”),为闭矿后可预见的任何或所有事项提供一个资金来源。该闭矿后基金应转移到[政府],由[政府]继续处理闭矿后所要求的事项。或者,交由第三方管理人保管,其将直接或通过合资格的第三方,继续处理闭矿后的事项。当闭矿期依符合11.9条的规定结束后且基金依符合11.11条的规定合并后,[政府]、[矿场]和中央银行应解除[矿场]承担本协议项下的关于[矿场]环境条件的任何和所有义务,无论是其间接导致的还是其直接造成的。

11.12 闭矿后基金的额外资金存入。若闭矿期完成上一个,新明确的环境条件仍需要额外的资金存入闭矿后基金,[矿场]和/或[政府],取决于谁应对新增的责任负责,及时向闭矿后基金存入该资金。

11.13 [矿场]承担修复历史遗留环境问题的责任

(a)尽管按本11条,历史遗留环境问题有明确的责任安排,[矿场]应有权利,而不是义务,在本协议存续期间随时可以通知政府方(“责任承担要约”)其愿意承担,按本协议7.2条款政府方应承担的修复历史遗留环境问题的所有义务和权利;但要求作为回报,[政府]应向其支付符合责任承担要约中载明的报酬条件(也可以免除[矿场]按第8条应向[政府]支付的部分或全部金额)。政府方可在收到[矿场]承责任担要约的通知之后六十(60)天内,接受该要约。若政府方在六十(60)天期限内不接受责任承担要约,该要约终止,也不再有进一步的效力。若政府方及时接受责任承担要约,双方应立即按照责任承担要约条款修改本协议。

(b)若政府方接受责任承担要约,政府方将继续保留责任应对,与[矿场]营运或在项目通告日之上一个的任何行为(但不是[矿场]或其关联公司,或它们的代理人实施的营运或行为)相关的或由其引起的任何方式的索赔、要求、起诉或主张权利,以及所有第三方的责任。


示例三

矿业公司应按照矿场整体或部分关闭时生效的[东道国]和国际的标准和法律,恢复被其核心营运损害的环境。

在使用本文件之上一个,敬请参阅“免责声明”和“《矿业开发示范协议(1.0)》用户指南”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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