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 信息提供
30.1 本合同为公共文件
(a)本协议及第2.4条项下要求提交的文件均为公共文件,无论是由任意过去亦或现时的合同双方准备的,在符合(e)款的条件下,东道国的公众在正常办公时间应能在相关东道国办公机构以及矿业公司于东道国境内的办事处随时进行查阅。
(b)应推定与本协议相关的任意信息或本协议项下进行的任意活动,除机密信息外,都是公开的。
(c)矿业公司向东道国提交的所有报告或请求,以及东道国就此作出的所有回应,均可通过向东道国或矿业公司提出要求而得以自由获取,但在披露上一个可以对其中的机密信息进行编辑。
(d)矿业公司应保存文件档案以协助公众查阅本协议及文件,并促进对本协议要求的所有协商的知情参与。这些档案应包括本协议、文件、与本协议和文件相关的被采纳的更新及修正、 以及本协议第30.0条项下要求的付款和报告信息。这些文件应保存在以下地点并应在正常办公时间面向所有公众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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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在支付东道国要求的合理费用后,任何公众都有权从以上列出的相关东道国办公机构或矿业公司办事处获得一份本协议的副本。
30.2 特定机密信息
(a)机密信息应由东道国和矿业公司以最严格的方式进行保密,在没有取得合同另一方书面许可的情况下,不得披露给任何第三方,但无合理理由不得拒绝、设置条件或延迟该许可。在保护公民健康安全必需进行披露的紧急情况下,若东道国将该紧急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矿业公司后24小时内,矿业公司未表示拒绝,则视为矿业公司已给予该许可。
(b)“机密信息”系指:
(a)依据适用法律,法定保密的信息;
(b)个人事务、员工的健康记录,及涉及员工或他人有合理隐私预期的文件以及涉及到个人隐私的其它事务;
(c)关于设备 、工艺创新或商业机密的保密的技术或专有信息;
(d)机密的法律事务,包括律师建议;
(e)与协议项目相关的矿业公司的知识产权,包括地质信息和矿产储备;
(f)依上述第11.0条规定进行的审计过程中获得的除机密信息外的信息;
(g)披露给本协议另外合同一方且在首次披露给对方时予以通知指定为“机密”的信息。但是作出该指定既可视为作出以下陈述:披露方在审阅此类信息后合理认定保持此类信息的机密性是为保护商业机密或专有信息所必要的。
(c)“机密信息”不是或不包括以下信息:
(a)非由过失披露而造成的公开可得的信息;
(b)当事人从第三方获得的信息,且当事人不知道该第三方对这些信息有任何保密义务;
(c)根据适用法律、矿业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为规范对象的任何法律、任何庭审程序或仲裁裁决、或任何证券交易所的适用规则所要求披露的信息;
(d)披露给关联公司、专业顾问、潜在的融资提供方、潜在的善意买家的信息;或
(e)本协议条款弃权的与矿区任何具体部分特定相关的机密信息;
(d)矿业公司和东道国应执行《采掘业透明度行动计划》以及,在适当情况下,矿业公司应通过成为《采掘业透明度行动计划》支持公司来协助东道国实施《采掘业透明度行动计划》。
(a)矿业公司和东道国应各自遵守《采掘业透明度行动计划》关于与本协议相关的所有付款和报告的要求。一方对这些条款的违背不应构成允许另一方不遵守的理由。
* 请参阅第9.0条(财务记录及报表,会计准则及货币)中的相关条款
示例一
17.10 保密。
(a)除法律要求外,东道国和矿业公司需对机密信息严格保密,在未获得另一方书面许可的情况下,不得泄露任何保密信息给第三方,且该许可不得被不合理地拒绝,截留或延迟。
(b)若东道国根据法律要求必须披露机密信息,东道国应通过合理努力在披露上一个向矿业公司发出通知,告知矿业公司需要披露信息的原因以及哪些信息将会被披露,同时为矿业公司提供一个反对或从相关法院或政府机构寻求限制该披露的机会。
(c)但是,本条(17.10条)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损害矿业公司使用机密信息进行运营的权利,或保护本协议的利益或行使本协议中的权利。
“机密信息”系指(i)矿业公司的知识产权,和(ii)本协议中的一方在与本协议相关的活动、义务履行或权利行使的过程中获得的与协议项目相关的信息,这些信息在初次披露给该协议方时已被通知为指定的“机密信息”,包括可行性研究。“机密信息”一词不包括这些信息:(i)公众可获得的信息;(ii)当事人从的第三方获得的信息,且获得方不知道第三方对这些信息负有任何保密义务;或(iii)法律要求披露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的适用规则要求披露的信息。
示例二
第17条 机密性
17.1 信息所有权和保密义务
在符合《矿业公告》第[x]条的规定下,本协议项下所有许可权人向许可机构或其它政府机构提供的,或为执行本协议而获得或建立的实况报告、地质和地理数据、地图以及其它工作成果(“工作成果”),在本协议期内应为许可权人的财产。所有此类工作成果应由许可机构,政府及其所有机构保密,除非事先取得许可权人书面许可,否则不得直接或间接地泄漏给第三方。
17.2 保密义务到期
17.1款中的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时终止。
示例三
机密信息。
(a)在符合下列限制条件和适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 各方同意在未提上一个取得指定方的书面许可时,对在传送时另一方书面指定为机密信息(“机密信息”)的信息,自披露起三年期间内,不泄露给任何第三方。通过指定某一信息为机密信息,该方被视为是表述其在审阅此类信息后已认定将此类信息泄漏于第三方将对其或其经济利益造成实质性的不利影响。任何情况下,机密信息都不包括(a)公众已获悉的信息或一方在披露之上一个就已知的且不受制于保密义务的信息,(b)非由某方的行为或疏忽造成的为公众所知的信息,(c)非由另一方披露,而是通过其他途径所获得的信息,(d)根据17.6条的规定提交给政府的财务报表中包括的公众可通过其它途径获得信息,(e)主要具有科学价值而不是经济价值的信息,例如与特许权人不再持有有效开发许可证且没有被指定为拟议产出区域的相关区域的地质和地理数据,或(vi)根据普遍适用法律或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发布的终审裁定已被披露的信息。
(b)各方应对向其披露的机密信息采用对自身机密信息的保护程序一致的方式进行保密,但其可以将机密信息披露给以下主体:
(i)其财务、法律和其它专业顾问(披露仅限于与本协议的施行合理相关的信息),或
(ii)在以下情况下,必需或适当向其进行披露的任何人士:(1)为遵从任何适用于披露方的法律、规则、规章或命令,(2)为回应任何法律传票或其它法律程序,(3)与披露方为当事人的诉讼程序相关,若是对保护该方在此诉讼中的地位必要范围内的合理信息披露,或(4)违约情形出现并持续,但仅限于披露方合理认定该披露对其适当执行本协议或保护其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补救措施是必要或适当的程度内。
(c)本协议及其任何修订都非机密。特许权人无权对下列信息做保密处理:与特许使用费的时间和金额相关的信息、其它本协议条款规定的特定应付款项或特许权人需支付的各项税收或关税的信息,或者此类特权使用费、其它款项和税收或关税的费率,或者计算类似特许使用费或其它到期应付款项所必要的信息。
示例四
保密条款
15.1 保密信息
(a)[母公司]、[矿业公司]、[政府]、[省政府]及其所有的部长和[银行]均须将本协议及依据本协议进行的商业活动相关的商业、技术、财务和个人的信息(保密信息)视为保密信息,除各方共同同意公布的涉及环境和其他问题的报告和研究以外。
(b)在符合15.2条的情况下,协议一方不能将该信息泄露给除其管理人员、职员、代理商、专业顾问及承包商外的任意第三方。
15.2 允许披露
(a)(母公司)或(矿业公司)可以在下列情况中披露保密信息:
(i)向其关联公司披露保密信息,只要该关联公司视该信息为保密信息;
(ii)就善意的拟转让,向潜在购买者和其顾问披露保密信息,只要该潜在购买者就提供的信息已经签署保密协议;
(iii)非由任何一方的违约而独自流入公共领域的信息,或由不受保密义务约束的第三方透露的信息;
(iv)[母公司]、[矿业公司]或者关联公司的上市股票所在的证交所的规定要求披露的信息;
(v)仅涉及协议各方的任何仲裁或法律程序所合理要求的披露;或
(vi)本协议、适用法律或任何对协议方具有管辖权的任何国家的适用法律和法规可能要求的披露。
(b)[政府]、[省政府]、所有其部长和[银行]不能泄露任何[母公司]或[矿业公司]的保密信息或专有资料;除非信非由任何一方的违约而独自流入公共领域的信息,或者是由不受保密义务约束的第三方透露的信息,或者是依据适用法律的规定披露的信息。
(c)协议一方在得到协议其他方的同意(无合理理由不得拒绝该同意)后,在技术资料被创立或者传递给另一方[5年]后(以较晚者为准),可以披露该资料。然而,有关勘探区的技术资料只能在采矿租约期满[3个月)后才能被披露。
(d)若由第三方向[政府]申请以获取本条(第15条)项下的信息,信息资料只能在申请之日[18个月]后被披露。但是[政府]可以使用任何有关[东道国]的矿物和开采的一般性信息和统计报告。
(e)基于本条款允许披露的任何人必须采取一切合理措施确保披露对象对所有披露信息予以保密。
15.3 新闻发布
在符合第15.2条规定的情况下,[矿业公司]和[政府]不能在新闻发布时引用协议任何一方的观点。协议一方仅在得到其他方事先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进行新闻发布,无合理理由不得拒绝该同意 。
15.4 协议终止后的后续义务
尽管协议因某一理由而终止,协议中规定的与保密信息有关的义务仍继续存在,且直到保密信息不再为机密。
示例五
33.9 公开
政府应公开本协议及其任何修订。
示例六
15.21 本协议应予以公开。
示例七
本协议将刊登在[政府公报/联邦纪事]或公众可得的[部委网站/部库/国会记录]上。若一方要求,且在该方证明为保护商业机密和专有信息的保密是必要的范围内,与这些协议项下活动相关的信息应保密。该类保密应遵从相关披露法律、适用法律和条例,包括证券交易和证券规则,以及执行《采掘业透明度行动计划》的要求。
示例八
(a)在符合以下限制条件和适用法律的情况下,各方同意,对在一方送交时书面指定为机密信息的信息(“机密信息”),于披露之日起三年期间内,在未取得指定方的事先书面许可的情况下,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通过指定某一信息为机密信息,该方被认为是表示其在审阅此类信息后认定将此类信息泄漏于第三方将对其或其经济利益造成实质性的不利影响。任何情况下,机密信息都不包括下列信息:在披露上一个就已为公众所得的信息或在披露上一个已为一方所知的信息,且于此类信息之上并不存在保密义务;不是由于某方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后来为公众所知的信息;非由一方披露,但由另一方通过其他途径获取的信息;于提交给政府的财务报告中包括的公众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获得的信息;主要具有科学价值而不是经济价值的信息,例如与特许权人不再持有有效开发许可证且没有被指定为拟议产出区域的相关区域的地质和地理数据;或根据普遍适用法律或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发布的终审裁定已被披露的信息。
(b)各方应对向其披露的机密信息采用对自身机密信息的保护程序一致的方式进行保密,但其可以将机密信息披露给以下主体:其财务、法律和其它专业顾问(披露仅限于与本协议的施行合理相关的信息);或在以下情况下,必需或适当向其进行披露的任何人士:为遵从任何适用于披露方的法律、规则、规章或命令, 为回应任何法律传票或其它法律程序,与披露方为当事人的诉讼程序相关(若是对保护该方在此诉讼中的地位必要范围内的合理信息披露)或违约情形出现并持续(但仅限于披露方合理认定该披露对其适当执行本协议或保护其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补救措施是必要或适当的程度内)。
(c)本协议及其任何附件或修订都非机密。矿业公司无权对下列信息做保密处理:与特许使用费的时间和金额相关的信息、其它本协议条款规定的特定应付款项或矿业公司需支付的各项税收或关税的信息,或者此类特权使用费、其它款项和税收或关税的费率,或者计算类似特许使用费或其它到期应付款项所必要的信息。
在使用本文件之上一个,敬请参阅“免责声明”和“《矿业开发示范协议(1.0)》用户指南”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