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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 基于交还、期满或东道国终止协议的资产扣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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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 基于交还、期满或东道国终止协议的资产扣留

(a)基于本协议期满,或东道国终止本协议,或矿业公司对本协议的交还,东道国有权选择(受限于第三方权利,如有)收购矿业公司非为矿业作业所必需的任何或所有其他资产,该资产的价值认定以下两者中的较低者为准:收入税收范畴内的净账面资本余值或公平市值 。

(b)东道国必需在期满、终止或交还后的六十(60)天内行使该选择权。该期限过后,矿业公司可以向第三方售卖任何东道国未行使其选择权收购的财产,但公共或社区适用的基础设施除外,例如但不限于:道路、通道、桥梁、高速公路以及总体上任何不同于采矿设施且能对矿区周边社区发展作出贡献的建筑物。

(c)东道国可以要求矿业公司移走东道国未收购的财产,或要求矿业公司以其他方式遵守矿区的环境恢复方案。

(d)未在期满、交还或终止日期后十二(12)个月内移走的任何财产将被视作由东道国无偿拥有。

33.5 账目和记录的扣留

在本协议期满、交还或终止后的[____年]内,未经东道国事先许可,矿业公司不得将任何公司账目和记录转移出东道国,但矿业公司可以获取项目账目和记录的副本并在东道国外持有这些副本。

33.6 期满或终止后的进入

自本协议期满,或东道国终止本协议,或矿业公司交还本协议起,只要矿业公司能合理地证明进入矿区对其行使、完成、或履行本协议项下累积的权利和义务是必要的,矿业公司有权进入和使用协议项目区域。

* 请参阅33.7条(期满、放弃或终止后的义务)中的相关示例

示例一

25.2 基于东道国政府终止协议或协议期满的资产处置

以下规定适用于除了特许权人基于东道国政府违约事件的发生和持续作出的终止以外,由于任何其他原因的本协议的终止:

(a)在终止日期后60天内,特许权人应向东道国递交一份清单(“财产清单”),载明合理的细节描述和定位[财产类型,包括知识产权和动产]。

财产清单还应列明该清单上包含的每一动产的预估公平市值和账面价值。第25.2条第(iii)款中认定的动产可基于估价目的通过资产类属和物理位置进行分类,例如,一个特别的重型设备维修店可基于估价目的归为“矿用卡车零备件”“挖掘机和铲车零备件”以及“维修设备”,但该分类不能免除特许权人以合理细节描述该动产的义务。财产清单应附上特许权人的首席执行官出具的证明,以表明该清单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完整和正确的。

(b)特许权人未能及时递交财产清单或其递交的财产清单有严重缺陷或不完整将被视为特许权人发出将所有第25.2条第(iii)款规定的资产以1.00美元的价格出售给东道国政府的要约。

(c)作为闭矿的部分责任,特许权人移走应依据第25.2(a)条第(i)款制定的财产清单中列明的所有建筑物和设备,除非在收到该清单的90天内,东道国政府指示特许权人将该类建筑物或设备、相关土地权利(在该资产不位于东道国政府土地的情形下),以及财产清单中列明的任何必需动产或知识产权移交给东道国政府。特许权人在收到关于这类财产的授权或指示后,应无偿向东道国政府移交其基于每个建筑物或设备所有权利、所有权和利益以及其相关财产。

(d)在财产清单递交后的10天内,特许权人应无偿向东道国政府移交依照第25.2(a)条第(2)款中描述的所有财产的所有权利、所有权和利益。

(e) 财产清单的递交应构成特许权人向东道国政府或其指定人发出的出售依第25.2(a)条第(iii)款描述的的任何或所有动产和相关知识产权的要约,要约的售价以各财产的净账面资本余值或公平市值中较低者为准,且基于现状现地的原则。若东道国政府未在在该清单被递交后的90天内以通知形式对特许权人财产清单中包含的动产行使购买权,则特许权人可以其能获得的价格将该类资产出售给任何人或从东道国将该类资产移出。若东道国政府行使其对于任何动产和相关知识产权的购买权,其应在该购买价格制定日起的90天内支付购买价格,与此同时特许权人向东道国政府移交所有其基于该类动产的权利,所有权和利益。

(f)在合理的期限内但不超过此协议终止后一年,通过向特许权人通知,东道国政府针对仍留在东道国政府土地上或在转让给东道国政府的矿厂或基础设施中的未出售给东道国政府的任何动产,可以要求特许权人依照适用法律处置。若特许权人在上述通知后的合理期限内,不合理处置或移走该类资产,东道国政府可以执行该类合理的处置或迁移但所生费用由特许权人承担。

(g)任何有偿或无偿的依照此条向东道国政府进行的任何资产转让均不能免除特许权人在此协议项下或适用法律下的任何环境恢复或补救的义务,或授权特许权人减少或取消留作履行该类义务的经费。然而,若东道国政府安排一个合格的替代作业者获取所有财产清单上的资产并继续在每个矿场、附加特许区域矿场和毗连区域矿场进行矿业作业,这将免除特许权人的这类义务,并且这将使替代作业者有权使用留作履行环境恢复或补救义务的经费以履行该义务。在任何该类情形下,特许权人必须在东道国政府的要求下直接将其本应于第25.2条项下转让给东道国政府的资产以第25.2条规定的方式转让给替代作业者,但特许权人没有义务转让第25.2条规定需要支付的资产,第25.3条要求的购买价格的支付除外。

[…]

25.6 基于特许权人终止协议的矿业设备和基础设施的处置

由特许权人基于东道国政府违约事件的发生和持续终止本协议的,所有矿厂和基础设施将成为东道国政府的财产,除非东道国政府选择将相关土地转让给特许权人。所有不构成矿厂和基础设施的动产将依然是特许权人的财产。特许权人必须在终止日后的两年内将所有该类财产从东道国政府拥有或租赁的土地上移走,且直至迁移完成其必须按照此协议约定维持第三方责任险。

示例二

协议停止或终结的影响

(1) […]

(2)除非由部长另行决定和依照分条款(3)的规定,基于此协议的停止或终结,在矿业租约和其它任何租约、许可、地役权或依照此协议或此协议项下的所有权赋予矿业公司占用的土地上的所有楼房、建筑物和其它增值物都将成为并保持为东道国的绝对财产,且无需任何赔偿的支付或者向矿业公司或任何协议方提供报酬,且其上无任何抵押和其他物权限制,矿业公司应以东道国可能合理要求的使此分条款规定生效的方式完成和执行所有该类契约、文件和其他行为、事项和事务(包括放弃)。

(3)

a)倘若在本协议停止或终结上一个一刻或此后三个月内,矿业公司希望从其于停止或终结日所占用的任何部分的土地上移走任何其固定或可移动设备和器材或其中任何部件,矿业公司需要将该意图通知东道国,且授予东道国在此后三个月可行使的权利或选择权,基于上述权利,东道国可以东道国和矿业公司协商一致的公平价格,或是,在东道国和矿业公司无法协商达成一致价格时,以本协议下的仲裁决定的价格于原地购买该类固定或可移动的设备或器材。

b)若东道国不行使a)段所述的权利或选择权,矿业公司可以在上述三个月期满时,或在部长许可的更早的时间,移走上述固定或可移动的设备和器材。

在使用本文件之上一个,敬请参阅“免责声明”和“《矿业开发示范协议(1.0)》用户指南”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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