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0 定期审查
36.1 修改和审查
应合同一方的书面要求,本协议应当自生效日期起每五(5)年定期审查一次,从而就任何拟议对本协议必要或理想的修改(考虑到过去五(5)年内可能出现过的重大情势变更或于此期间所获取的经验)进行善意讨论。合同双方同意无论在任何时候都应对讨论持开放态度,只要讨论的议题有助于协议项目积极发展的效益最大化,或使不良影响最小化。本条规定不阻止合同一方要求另一方发起有关任何协议条款的讨论, 但双方在进行讨论期间本协议应持续有效 。
示例一
第21节
双方一致同意从协议执行之日起,每隔三年或者其他双方同意的时间段召开一次会议用以:
(a)审查协议各个方面的履行状况;
(b)处理协议履行中出现的问题;以及
(c)双方应在必要的措施上达成一致,以保证项目的顺利发展和进行。
示例二
第XXXVI条:定期审查
第1节 修订和审查
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应在商业作业开始之日起每五(5)年定期审查一次,其目的是,通过善意讨论来对本协议作出为适应过去五年内可能出现过的重大情势变更或体现期间所获取的经验所必需的修改。
第2节 善意
双方理解,此条款规定了协议双方应当履行一个简单的义务,即符合第XXV条第二节(协议整体修订)的情况下,认真考虑所提出的有关本协议的修改意见。本协议在该考虑期间应当保持不变,并具有效力。
示例三
第30节 定期审查
30.1 情势发生重大变化
政府作为一方,特许权人和作业公司构成另一方,应当在任意一方的要求下进行协商,以便对自协议生效日起就存在的或者在最近一次根据本协议第30节进行的审查时发现的重大情势变化作出考量。一旦要求被提出。双方应在合理而方便的程度内尽快对提出的问题进行审查。一旦确定发生重大的情势变化, 双方应在协议中作出经其善意合意认为必需的变动或澄清。
30.2 每五年的定期审查
本协议应当从生产开始之日每五(5)年定期审查一次,从而就本协议必要或理想的修订(考虑到过去5年间可能出现的情势的重要变化)作出善意讨论。
30.3 其他协商
除了第30节规定的协商和审查外,任何一方都可以就影响双方在协议约定中的权利和义务的问题,或其他与开采有关的问题,在任何时候提出与另一方协商。在要求提出后,双方应在其合理且方便的程度内尽快会面审查提出的问题。协商后,双方应当采取一致同意的任何措施来解决问题。
示例四
第2.2节 审查
(a) 在本框架协议存续期间,从开始之日算起的五年的期满日及此后相继的每一个五年期满日之上一个的不超过12个月且不短于6个月的时间内(审查期间),一方应通知另一方,要求对此土著土地使用框架协议的审查。
(b) 若一方依据2.2条的规定通知另一方,双方应当:
(i)尽快,且无论如何在通知后的20个工作日以内,举行会面;并且
(ii)诚意磋商以求达到对一方就本土著土地使用框架协议的任何修订提议形成一致意见。
(c) 双方可协议:
(i) 按任一方要求的对本土著土地使用框架协议进行修订,且以书面文件形式记录相关协议并由全体协议方签字;或
(ii)本土著土地使用框架协议没有必要进行修订,且若双方确实如此一致同意,本土著土地使用框架协议将继续得以执行(若适用,经过依据2.2(c)(i)款作出的修订),使得勘探者可以依据5.1条的规定订立有效的勘探协议。
(d) 若任意一方作出2.2(b)款项下的通知,且直到相关的审查日或双方一致同意的后续日期,双方仍未能依据2.2(c)款达成任何一致,则:
(i)本土著土地使用框架协议不再许可勘探者依据5.1条订立有效的勘探协议;且
(ii)接受期限于审查日或其他双方一致同意的后续日期结束。
(e) 2.2(d)款的规定无论如何都不会影响:
(i)审查日(或其他双方一致同意的后续日期)之后,框架协议的剩余期限内, 本土著土地使用框架协议对除了许可勘探者依据5.1条订立有效的勘探协议以外的其他事项的继续适用;并且
(ii)在相关审查日期(或其他双方一致同意的后续日期)上一个就已订立的任何有效的开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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