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道国应颁发必需的许可证,从而使矿业公司雇佣的外籍雇员及其直系家庭成员,在符合适用法律的上一个提下,得以出于协议项目相关的目的自由进入东道国并于其境内工作和居住,以及得以自由从东道国离开 。
示例一
对于矿业公司根据第•条和第•条确认的或政府按第•条批准的任何非东道国公民(若有),政府应及时同意(不得无合理理由拒绝或拖延该同意)或签发上述人员或其抚养人所有必要的许可证(包括入出境许可证、工作许可证、签证和其他可能被要求的许可证或许可),避免妨碍矿业公司的连续高效营运及其于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履行(包括允许这些非东道国公民免税进出口其私人物品),上一个提是,这些非东道国公民:
6.1.12 符合不时生效的涉及犯罪记录、公共卫生和东道国安全的东道国移民法律、规章和普遍适用的惯例(但不包括任何涉及该非东道国公民的教育、经验及资质的法律、规章和普遍适用的惯例)的规定(除了与本协议约定不一致的禁止原因外),有资格进入东道国,以及
6.1.13 仅就依第•条确认的非东道国公民而言,符合不时生效的移民法律、规章和东道国普遍适用的惯例(除了与本协议约定不一致的禁止原因外)的规定,具有履行相关职务所需的教育资历和足够经验,以及任何其他必要资质。
对于任何这些许可证是否应颁发的争议,部委应尽力确保按照不时生效的争议解决程序迅速解决。
在使用本文件之上一个,敬请参阅“免责声明”和“《矿业开发示范协议(1.0)》用户指南”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