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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东道国有关地方政府和土地所有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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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东道国有关地方政府和土地所有者的义务

(a)东道国应协助矿业公司验证声称拥有矿区地表土地的土著和部落人口是事实上的正当所有者或占有人。若土著和部落人口矿区历史性长期或季节性的占有或使用,应将其推定为正当占有人 。

(b)东道国应与矿业公司合作,使矿业公司得以向地方政府、传统的或其他的土地所有者或占有人,以及土著和部落人口定期通报本协议项下的活动,并就本协议项下的事项或计划事项定期与其协商

(c)按照适用法律东道国应尊重矿业公司地方政府、传统的或其他所有人或占有人,以及土著和部落人口达成的协议并使之得以执行。

(d)东道国应协助矿业公司地方政府,解决矿业公司地方政府之间的纠纷。

(e)矿业公司根据适用法律或本协议向东道国的支付款项中属于地方政府财政收益的部分,应拨付给地方政府,不得增加矿业公司成本。东道国应向矿业公司地方政府提供东道国拨付给地方政府上述资金的年度报告。东道国应遵从其与矿业公司地方政府达成的收益分成协议,不遵从该协议即是对本协议下东道国义务的违背。

示例一

根据环境法相关规定,矿场所在的市镇应获得百分之五(5%)的净利润。作为财政储备金的批租人,东道国应承担拨付上述资金给矿场所在的市镇的义务。东道国可以要求矿业公司代其支付该笔资金,并从矿业公司按本协议应向东道国支付的款项中扣除。

示例二

东道国和中央银行应分配其按照第8条[特许权使用费和税金] […]所收付款总额至少百分之五(5%)给矿场邻近的各社区。

示例三

土地所有者特许权使用费分享

(a)中央及省政府承认和确定,下列为勘探区内传统土著部落土地的所有者:

[列明地区及部落或氏族]

(b)认识到目上一个勘探区勘探作业和未来矿区采矿作业干扰其传统的土地和生活方式,因此土地所有者有权受到赔偿,政府承诺对按本协议及矿业法所收的特许权使用费做如下分配:

政府:[X]%

省政府:[X]%

土地所有者信托账户:[X]%

(c)政府授权和指导矿业公司,按上述比例向上述实体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以代替按第5.1条向政府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义务。

(d)省政府首长和特许权使用费信托受托人对特许权使用费的收取,应当视为矿业公司完全充分地履行了其与本协议第5.1条及矿业法规定的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义务。

 

矿业公司权利

在使用本文件之上一个,敬请参阅“免责声明”和“《矿业开发示范协议(1.0)》用户指南”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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