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建设上一个的义务
矿业公司应当,于生效日期后[__]个月内且早于协议项目建设之开始,向东道国提交本协议中另有详述的下列文件(统称为“文件”):
(a)可行性研究报告;
(b)环境评价和环境管理方案;
(c)社会影响评价和行动方案;
(d)融资方案;
(e)符合本协议第26.1条规定的闭矿方案;
(f)此外,文件应当根据本协议第30.1条的规定供公开查阅,并符合第30.2条的规定。
示例一
矿业公司承诺,根据本协议第2条规定的方式和条件实施所有活动,并承诺在本协议的下列期间内,即从全面调查、勘探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起直到建设阶段,持续进行这些活动不得间断。在符合第23条和第26条规定的情况下,经部委同意,这些活动可以中断或中止。任何此等中断或中止不得影响合同双方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示例二
进一步开发矿体的申请应当根据法案第[X]条的规定提出,而且应当包括或附有下列文件:
2.1.1 描述有关矿区内矿藏的一份综合报告,包括所有已知的探明、估计或推断矿产的具体情况,矿石储量以及预计开采条件;
2.1.2 一份关于矿业作业的建议方案,涵盖期间从矿体扩建工程开始至矿场关闭以及场地恢复,包括资本投资预测、矿石和矿产(品)回采率的估计以及对所回采的矿石和矿产(品)的处理和处置的建议方案;
2.1.3 矿业公司的环保方案,涵盖期间从矿体扩建工程开始至矿场关闭以及场地恢复,包括污染预防、废物处理、土地和水资源的保护与复垦再生,以及消除或尽量减少矿业作业对环境不利影响方面的建议方案;
2.1.4 预期的基础设施要求的详细情况,包括电力供应要求;
2.1.5 矿业公司关于东道国公民就业和培训方面的建议方案,及必要情况下关于就业和培训方案的修正方案;
2.1.6 若矿业公司(经参考当时主要事实和情势)认为尽管稳定期将会根据第•条的规定自动延期,但是在(延长后的)矿场寿命的剩余期限内,其依然无法合理实现最低预期回报率,因而希望请求政府对于稳定期给予进一步的(超过第•条规定的)延期,则,为了第2.1.27条的目的,须提供足够详细的用以支持上述请求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矿业公司所提出的最低预期回报率方案的计算方式);以及
2.1.7 若政府对某些条件的批准是矿业公司申请和愿意实施矿体扩建工程的上一个提条件,则须提供一份该条件的说明,包括与第2.1.6条规定的稳定期的进一步延期相关的条件,若此进一步延期也是此类条件之一(而非仅是一项要求)。
在使用本文件之上一个,敬请参阅“免责声明”和“《矿业开发示范协议(1.0)》用户指南”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