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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 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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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 可行性研究报告

矿业公司应当通过下列方式根据良好行业惯例基于合理的工程和经济原则编制一份可行性研究报告:(i)由一个独立的第三方编制,或(ii)由矿业公司编制并经一个独立独任专家验证。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合同双方同意的内容,例如下列内容] :

(a)根据国际公认标准做出的可采储量估算;

(b)对矿区内将出产的所有矿产的市场研究;

(c)对矿区范围内已知矿藏以及利用协议项目设施可开采出来的矿产的评估;

(d)对每种情况下将利用的技术程序的描述,包括旨在验证技术上合适的用于加工协议矿石或相关矿石的方法的任何实验室或其他实验结果。

(e)表明预期回采率的初步开采方案;

(f)与获得所需许可证有关的条件和要求的一般性描述,包括环境管理方案的合规和实施所需的预估成本;

(g)协议项目设施区域的描述和规划,包括主要结构、所使用机器和设备的清单以及原材料和服务(包括水电需求)的明细;

(h)组织结构图和人员要求;

(i)启动建设的进度表以及建设时间表;

(j)关于所有基础设施及其相关设施(如电力、通讯、交通、道路以及淡水和再生水)的描述和总体规划 ,包括主要项目、结构和原材料的一份清单,以及对以促进项目区域内社区可持续发展的方式,与其他用户共同使用这类基础设施的潜在可能性的一项评估;

(k)矿业作业的电力供应方案,包括可靠性和服务成本,其中包括对以促进项目区域内社区可持续发展的方式,与其他用户共同使用电力供应和基础设施的潜在可能性的一项评估;

(l)对产生于矿石加工厂的尾矿和产生于矿业作业的废弃岩石和材料的处理方案;

(m)对材料或尾矿进行任何潜在加工处理的方案的描述;

(n)在百分之十五(15 %)的精确范围内,对资本成本和运营成本的估算;

(o)一项经济评估和财务分析(对开采的不同阶段的投资回报率和现金流的估算),包括可能的未来资本投资以及对开采融资可行性的意见;

(p)在合理可行的最大范围内,矿业公司东道国拟实施的任何选矿或对矿产进行进一步加工的详细建议方案;以及

(q)预计的商业生产开始日期

示例一

若许可权人向许可机构报告存在一处矿藏发现,应当编制一份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预算,并提交许可机构审阅并由后者提出意见。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根据公认的国际矿业惯例基于合理的工程和经济原则予以编制。

示例二

“可行性研究报告”系指关于[矿物名称]矿场在项目区域内开发[矿物名称]的建设、开发、开采、加工和营销方案的一份全面描述,它在形式和内容上应当分别符合[IRCO]董事会和[政府实体名称]在决定将这样一处矿场投入生产时而可能提出的合理要求。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对经过实施如下细致工作而获得的[矿物名称]储量的确认,即,钻探工程,水文及岩土工程,环境研究,以及,在[IRCO]认为必要的情形下,一批或多批大量矿化样品开采的冶金研究(这可能需要建设一口或多口竖井,建设一口斜井,或与一处试验矿井有关的工作)。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对资本和运营成本的估算,应当分析应如何进行采矿作业使其经济地和商业性地开采[矿物名称] ,确认最佳的矿业企业/实体结构,并且包括相应的营销和财务资料。

示例三

一项矿产租约申请必须附有一份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必须包括下列内容:

(a)关于矿产租约所寻求区域的描述和规划;

(b)对矿藏的描述,附带一份包括关于已探明品位和数量、可能的矿石储量以及预计的采矿条件的综合报告,并附有对可能矿石储量的评价;

(c)一份关于采矿和矿石处理可能性的技术报告;

(d)一份拟议采矿方案,包括:

(i) 拟议的商业生产开始日期;

(ii) 预计的设施、作业规模和生产能力;

(iii)预计的加工方案以及关于矿石和矿产品的估算总体回采方案;以及

(iv)矿产品销售的预计营销安排;

(5)基于与部长事先合意的工作范围的环境影响声明;

(6)一份关于如下内容的详细方案,即,根据先上一个商定的环境标准,对被协议项目破坏的土地的复垦和恢复,以及,尽量减少、控制和联合监测矿业对空气、土地和水的影响。该方案和标准必须:

(i) 符合良好的国际矿业惯例;

(ii)合理预期对空气、陆地、水、人、植物以及海洋生物和动物生命的损害;

(iii)在与协议项目收益的关系方面,适当承认环境保护的成本和收益;以及

(iv)合理承认协议项目必定会对环境产生的影响;

(7)关于资本投资、运行成本和销售收入的一份合理详细的预测,以及预期的融资方案;

(8)矿产租约所需期限;

(9)关于协议项目预期劳工需求的报告,以及关于聘用和培训[国家名称]公民的方案,明确每一年度的下列信息:

(i) 预计涉及的公民数量;

(ii)培训课程的范围;以及

(iii)预计的成本;

(10)关于协议项目对可能在[国家名称]获得的货物或服务的预期需求以及矿业公司对可能由[国家名称]提供的服务的意向的报告;

(11)预期的基础设施规划以及该基础设施所需土地区域的详细情况;

(12)母公司和矿业公司为全面实施协议项目所需要的关键性配套授权。

东道国政府、省政府和中央银行必须根据本协议的要求,保持本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机密性。


示例四

可行性研究报告

(1)特许权人应当自担费用,向部长提交一份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阐述在一个拟议生产区域内进行高效且经济的作业(不包括勘探)的方案。报告应当由一家国际认可的矿业工程咨询公司进行编制,该公司不得隶属于特许权人或其任何主要的直接或间接股东,报告的编制应实质符合本协议第5.2(b)条至第5.7条的要求,且应符合适用法律和国际标准。

(2)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遵从本协议第5.3条和适用法律规定的一项环境影响评价研究报告(“环评报告”)和一项环境管理方案(“环管方案”),并由特许权人提交给环境保护局。

(3)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遵从第5.4条和适用法律规定的一份社会影响评价报告(“社评报告”)和一份社会行动方案(“社会行动方案”)。

(4)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遵从第5.5条和适用法律规定的一份技能和技术发展方案(“能技方案”)。

示例五

可行性研究期间

(1 )任何勘探区域的可行性研究期间应当自矿业公司根据[本协议有关条款]向部委提交有关该勘探区域的书面请求之日起计算,于本协议下文规定的有关该勘探区域的建设期开始之日终止。

(2 )任何勘探区域的可行性研究期间一旦开始,矿业公司即应当开始进行研究,确定对该勘探区域内的一种或多种矿藏进行商业性开发的可行性。矿业公司将获得一个为期12个月的期间来完成这项研究,并且选择、界定以及确定一块或多块新矿区的面积大小。每块新矿区应当至少包括一种矿业公司期以对其进行开工建设和矿业作业的矿藏。基于[本协议有关条款]明确规定的理由之一,部委可在矿业公司选定这种新矿区之日起3个月内拒绝拟议区域成为一块新矿区。政府和矿业公司同意进行善意协商以图解决该分歧。若关于该拒绝通知自政府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没有形成解决方案,[争端解决程序开始适用]。若部委就矿业公司选定的任何区域作为一块新矿区的拒绝决定得到支持确认,但此后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该区域获批得以进行开采的情形下,矿业公司应当拥有优先于任何其他人进行这种开采的权利 。

(3)在位于勘探区域内的新矿区的可行性研究完成以后,矿业公司应当提交一份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应当采取[本协议有关条款]规定的形式,且应当包括在这块新矿区内进行矿业作业的技术和经济方面的可行性,由[本协议有关条款]明确规定的数据、计算、图纸、地图以及其他与决定是否实施该项矿业作业的有关信息予以支撑。任何新矿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均应包括当时计划的每一项开采和加工作业的产能,以及当时认为需要的任何进一步估值工作或进一步勘探。若矿业公司认为在任何勘探区域的初步可行性研究期间内,所需要的数据和其他必要事项不足以用来支撑最后决定,或,若部委对位于任何勘探区域内的任何拟议新矿区依上述程序予以拒绝,矿业公司可以请求政府对这一可行性研究期间批准延长12个月;这种关于延长可行性研究期间的请求必须于自本协议签署日期之日起8年内向东道国政府提出。

(4)在任何新矿区的可行性研究期间内的任何日期,矿业公司可以向部委提出书面申请,表示意欲在该新矿区内建设一处矿场和该公司在其作业中使用的设施。若部委在收到该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未以书面形式予以拒绝,则应视为其已经批准该申请。在该申请获得批准以后,矿业公司应当迅速开展工作,并尽合理努力以完成矿场及相关设施的设计。一旦完成了该设计,矿业公司应当将该设计和开采方案提交东道国[x]部进行审批,并附上该矿场及相关设施的预估成本及其建设时间进度表。在经济且实际可行的范筹内,该时间进度表应当规定在设计、开采方案和时间进度表获批后的36个月内,完成该矿场及相关设施的建设工作。在设计、开采方案和时间进度表提交之日起3个月内,部委应当将批准还是不予批准(基于[本协议有关条款]明确规定的理由之一)的决定通知矿业公司。在不予批准的情形下,部委应当通知矿业公司不予批准的原因,而且政府和矿业公司必须进行善意协商,努力消除不予批准的原因。若自该不予批准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没有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案,则任何一方可以根据[本协议有关条款]处理此事。若在该审批提交之日起3个月内,矿业公司没有收到任何书面拒绝,矿业公司可以将此视为已经获得批准。

(5 )[本协议有关条款]规定的新矿区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在该新矿区内企业作业对环境影响的环境影响研究报告,且应当根据[本协议有关条款]规定的内容范围予以编制。编制这些研究报告时,可以会商具有适当资格的独立咨询顾问,该顾问应由矿业公司依东道国当时生效的规则和程序聘用并获政府批准。

(6 )根据[本协议有关条款]提供的季度报告应当包括各勘探区域的可行性研究期间所进行调查和研究的进展、结果以及所发生成本的有关数据。

(7 )对于未根据[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规定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任何勘探区域,矿业公司应当向政府提交一份最终报告,说明调查和研究的结果以及所发生的成本, 以及矿业公司关于这些结果的分析和结论。

(8 )根据本条规定提交给政府的所有报告和信息,受[本协议的保密条款]约束。

在使用本文件之上一个,敬请参阅“免责声明”和“《矿业开发示范协议(1.0)》用户指南”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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