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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 环境评价和环境管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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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 环境评价和环境管理方案

[说明:环境管理方案旨在防止任何因协议项目引起的不必要的和过度的环境损害;保护公共健康和安全,尤其是矿区内社区的健康和安全;保护水量和水质;确保矿区内产生的影响仅限于该区域;稳定作业现场在矿业作业结束时的物理和化学状况以防止对场外产生影响;以及,确保矿区可以被后代安全和有益地使用。]

(a)矿业公司应当请人编制一份环境评价。报告的编制应当基于工程和经济合理原则,且考虑到国际金融公司绩效标准1等良好行业惯例,确定生效日期既有的环境条件基线,以及,评估与协议项目相关的环境效应和影响。

(b)矿业公司应当请人编制一份环境管理方案。若该方案由矿业公司自行编制,则应当由一家被认为具有国际矿业专业技术的独立环境咨询公司予以验证。方案的编制应当基于环境评价以及工程和经济合理原则,且考虑到国际金融公司绩效标准1等良好行业惯例。经东道国要求,环境管理方案应当用能够为矿区内受影响社区获悉的语言和形式予以公开,而且应当置于本协议第30.1条规定的文件之中。在矿场方案进行任何重大变更之上一个,环境管理方案应当予以更新。环境管理方案应当包括[合同双方同意的内容,例如下列内容:]

(i)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描述的矿业公司准备用来减轻协议项目的推进造成的不利影响的措施;

(ii)协议项目所有环境方面(不包括那些不应当由矿业公司承担的所有历史性环境问题)的管理、整治、恢复和控制方案,包括:

(A)依实际情况,避免、尽量减少、减轻、恢复和抵消对矿区内生物多样性影响的方案;

(B)预防、尽量减少或减轻对河流和其他饮用水的不利环境影响的,以及确保这种污染不会对人类、动物生命、淡水鱼类或植被造成不必要的伤害或损害的方案;

(C)改善项目区域内自然资源管理和保育的机会;

(D)避免或尽量减少协议项目排放的温室气体 (依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的定义)的方案,制定该方案时需考虑到经济和商业可行的技术;

(E)有效管理土壤资源从而使地表土地的未来使用能够符合拟议的开采后土地用途的方案;

(iii)介绍关于暂时闭矿或矿业作业暂停期间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以及在矿场计划寿命结束之上一个需要闭矿的情况下将要实施的闭矿行动;

(iv)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同时实施土地复垦的方案;

(v)恢复所有开采区域以使其最后成为安全、稳定和适合于拟议的开采后土地用途的地形的方案。

(vi)关于项目区域内拟议的开采后土地用途的方案;

(c)矿业公司应当符合本协议有效期内任何时间有效的东道国环境法律(包括任何省级和地方法律)的规范,包括相关水质、空气质量及土地质量的保护,自然生物资源的保育,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以及有害和无害废物的处置的法律。在符合第33.2.2条规定的情况下,未能符合环境法律、环境许可证照条款、或包含于环境管理方案中所有减轻措施和限制条款(以及对上述各法律和条款可能不时进行的修订)规定的严重情形,构成对本协议的违约。

* 另请参见《矿产开发示范协议》第26.0条( 闭矿/闭矿后义务)中的环境条款和示例。

示例一

环境影响评价研究报告和环境管理方案。

(a)特许权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并符合环保署颁布的相关要求规定,编制一份环评报告和一份环管方案。对于获批工作方案所涵盖的任何拟议生产区域,特许权人还应当编制符合环保署颁布的相关要求规定的一份补充环评报告和一份补充环管方案。

(b)每份环管方案必须包括闭矿管理方案和闭矿管理预算,从而确保一旦闭矿:(i)矿场厂房和基础设施不得产生任何健康或安全问题(包括关于酸性废水排放和其他长期环境危害的控制内容),以及(ii)生产区域和没有位于生产区域的任何开采场或基础设施的周边环境,应当恢复到能够生产性使用或被重新造林,或在实际无法恢复的情形下,进行适宜的整治。闭矿管理方案必须包括一份最佳闭矿方案的风险及其任何不确定性的清单及其评估,必须解决闭矿和恢复的社会影响问题,并就社区参与以及管理和监督制定程序。闭矿管理预算应该就预期的闭矿成本提供一个现实的初步估算,并根据主要活动列以明细。

(c)每份环管方案还必须明确矿业公司通过何种方式确保有资金来支撑其《矿业法》第[x]条项下的环境恢复和整治义务,从而由特许权人,而不是由公众或政府,承担闭矿成本。若特许权人没有与东道国政府达成关于“现收现付”形式融资方案的书面协议,那么,以下这种能够让财政部长合理满意的资金担保通常是可接受的,即,该项资金担保由一家至少具有长期A级(或同等级别)信用等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提供,该第三方金融机构的信用等级需要经过至少两家国际公认的信用评级机构评定,而且对估算闭矿成本至少每三年进行重新确定并据此调整担保金额的规定能够为财政部长同意。在第三方提供信用担保的情形下,若提供资金担保的一方不再具有经过至少两家国际公认的信用评级机构认定的至少长期A级(或同等级别)信用等级,资金担保文件必须规定,若特许权人未能在此后九十(90)日内从另一家第三方金融机构获得能够满足本条要求的替代资金担保,那么就可以此时担保能够提供的最大金额要求履行该资金担保;但必须将该全部金额存入一个信托账户,只有在为了给特许权人履行环境恢复和整治义务提供资金时才可支取。

示例二

第11条

环境责任和义务

11.1 环境基准。

(a) 政府各方已经将矿业公司报告中的矿场环境定性和环境责任视为对矿场的一份初步基准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矿业公司报告中的分析没有考虑诸如本协议所考虑的对[矿场]开采和加工设施的经济重建。[咨询公司名称]已受雇对矿场环境进行进一步定性,若该定性报告在项目通知日期之上一个至少提上一个三(3)个月完成并送达[矿场],则该进一步定性应当成为环境影响评价的组成部分;

(b)在进行评估活动以及编制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管理方案的过程中,以及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定稿之上一个,[矿场]应当就其认为可能引起环境影响评价发生实质变化的任何环境条件向[政府]发出通知。[政府]在每收到这类通知之日起六十(60)日之内应当告知[矿场]它是否同意通知中所识别的环境条件能够说明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修改的正当性;在同意的情形下,需要告知[矿场]修改的性质和范围。若政府不认可通知中所识别的环境条件能够说明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修改的正当性的,或[矿场] 不同意政府的修改建议,应当将这一事项作为一项争议提交第11.10条和第16.3条规定的环境管理专家组进行解决。若环境管理专家组不能解决争议的,应当根据第16.5条规定提交仲裁。

[……]

11.4 [政府]的环境管理方案。自批准日期之日起一百八十(180)日内,[政府]应当编制一份环境管理方案草案,并送达[矿场]。[矿场]自收到环境管理方案草案之日起三十(30)日内,有权(但非义务)通知[政府],告知其对于方案草案的任何意见或建议。[政府]应当考虑矿业公司对方案草案提出的任何意见或建议,并且应当自送达环境管理方案草案之日起六十(60)日内通过[政府]的环境管理方案的定稿,并送达[矿场]。[矿场]应当从初始期间开始, 执行[政府]的环境管理方案,[矿场]应自行承担与此相关的费用,但是享有向政府治理恢复基金的追偿权。

11.5 环境管理方案。矿业公司应当在初始期间编制环境管理方案,该方案应当包括载于符合本条规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项目各方面的环境管理、整治、控制和闭矿方案。矿业公司将使用商业上合理的措施,对环境管理方案同届时生效的[政府]的环境管理方案进行协调。矿业公司应当在环境管理方案中为矿场关闭事宜编制闭矿方案,闭矿方案将描述在关闭期间和关闭后期发生的所有活动,从而在所有潜在关闭事件发生时实现有关环保法律以及环境和社会政策和准则的目标。闭矿方案还应当包括对任何暂时闭矿或作业暂停期间内将会采取的活动以及对于矿场早于计划寿命结束之上一个关闭时所采取的关闭活动的描述。闭矿方案将包括一份时间进度表以及对在关闭期间和关闭之后实施关闭以及对所有矿场设施和场地破坏进行整治所需要资金的估算。闭矿成本估算应当包括第三方关闭和管理矿场的一项费用。

示例三

第16.3条

环境争议解决

(a)自争议通知根据16.1条规定递交之日起四十五(45)日内未能根据16.1条的规定通过协商解决的任何环境争议,均应当根据11.10条的规定,提交环境管理专家组进行调解。

(b)在一项环境争议自提交环境管理专家组之日起九十(90)日内未能由环境管理专家组通过调解予以解决的情形下,协议任何一方都可以根据第16.5条的规定将该环境争议提交仲裁,而且一旦提交仲裁,第 11.10条的规定将不再适用于这一争议。

(c)若争议一方基于任何善意理由,不同意由另一方根据第11.10条规定提交调解的争议是一项环境争议,该反对一方可以根据第16.5条的规定将该争议提交仲裁,而且一旦提交仲裁,第 11.10条的规定将不再适用于这一争议。

示例四

11. 环境保护和管理

1. 在就初始项目或任何后续项目事宜递交一份项目通知后的合理期限内以及此后的每三年,参与的合资经营企业应当就该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和恢复(如适用)事项,向部长提交一份三年计划方案,包括样本区域监测和研究方面的安排,以确定该项计划的有效性。

2. 收到根据本条第1款提交给他的任何计划方案后,部长应当:

(a)无条件或无保留地批准该计划方案;或

(b)在附加他认为合理的条件或进行修改后,批准该计划方案;或

(c)拒绝批准该计划方案。

3. 自收到根据本条第1款提交给他的一项计划方案之日起两个月内,部长应当就其决定,通知有关合资经营企业。若部长作出的决定属于本条第2款(b)项或(c)项规定的决定,他应当向该合资经营企业告知他做出这一决定的理由。

4. 第7条第4款和第6款的规定经必要修改后,应当适用于部长根据本条第2款(b)项或(c)项作出的任何决定。

5. 经仲裁机构根据本合同规定条款(包括任何条件)予以批准或决定后,有关合资经营企业应当实施该计划方案。

6. 有关合资经营企业应当:

(a)向部长提供所有有关的原始数据;

(b)自该计划方案获得批准之日起,每年向部长提交一份关于该计划方案的中期报告;和

(c)自该计划方案获得批准之日起三年届满时,向部长提交一份关于计划方案在这三年期间执行情况的详细报告。

7. 在由于合资经营企业的作业而发生了对环境的一种突然的和意外的严重损害的情形时,该有关合资经营企业应当在合理可行的最短时间内向部长提交一份减轻该损害的计划方案,而且本条第2到6款的规定均应当适用于任何此类计划方案。

8. 就[《噪声控制法》]而言,初始项目和任何后续项目的区域都应当被认为是主要产业。

9. 尽管有本条的规定,东道国承认,在对初始项目或任何后续项目进行经济可行性评估的过程中,合资经营企业将考虑其收到有关项目通知时已有的相关环境法律、法规或标准(除了第10条提到的以外)。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若东道国对任何此类法律、法规或标准进行了修改并予以实施,其结果是导致这类合资经营企业或其中之一增加了实质性的额外成本,那么,根据合资经营企业的请求,东道国应当合理考虑减轻这类成本的消极影响。

示例五

国际金融公司关于自然栖息地的保护政策;1998年11月

双方同意遵从该政策所规定的实体性的环境和社会原则。

示例六

环境保护。根据东道国关于确保其自然资源的可获得性、可持续性和公平分配的基本政策,承包商应当以一种技术上、经济上、社会上、文化上和环境上负责任的方式,对其矿业作业进行管理,提高东道国的公共福祉以及促进[环境法]所规定的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和责任的落实。承包商应当根据法案、[环境法]以及有关环境保护、矿场安全和健康的法律的规定,实施所有矿业作业,同时采用合适的防止污染技术和设施来保护环境,并且对采空区或受矿场废物、尾矿或其他污染物影响的区域,或由承包商造成地表破坏的合同区域进行恢复。

在使用本文件之上一个,敬请参阅“免责声明”和“《矿业开发示范协议(1.0)》用户指南”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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