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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 社会影响评价和行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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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 社会影响评价和行动方案

矿业公司应当请人编制一份社会影响评价和行动方案。该方案应当根据国际金融公司绩效标准的准则编制(并且在对矿场方案进行任何重大变更之上一个予以更新),且应包括[合同双方同意的内容,例如下列内容][ 为了实现本协议第20.0、21.0、22.0、23.0、24.0和25.0条要求的下列内容和合适规定]:

(a)关于防止或尽量减少矿业作业对如下区域内或其周边个人和社区居民的潜在不利影响的规定:(i)项目区域以及(ii)无论是使用矿业公司自己所有的还是使用东道国或第三方提供的基础设施,受矿产加工和运输影响的区域;

(b)关于防止或尽量减少对合法居住于矿区及其周边的群众生活环境的不合理干扰的规定,以及关于让矿业公司员工和承包商尊重当地群众习惯的规定;

(c)关于减轻对当地社区(包括矿业公司雇用的任何临时工或建筑工程人员的住房、卫生以及公共卫生措施)负面社会影响的规定;

(d)关于下列方面的规定(在矿区地表土地被永久性或季节性占用的情形下,或在矿区内资源对当地居民、社区或除手工或小规模采矿者以外的土著或部落人口的生计或文化活动不可或缺的情形下,参照国际金融公司绩效标准5及其可能的不时修订):

(a)在任何可行的情况下,避免或尽量减少人口迁徙或非自愿的重新安置;

(b)对任何农作物、建筑物、树木或厂房的任何预期损害,就公平合理补偿的付款事宜,做出令人满意的安排;

(c)在矿区内任何土地的地表权由当地居民或土著或部落人口持有或拥有并为适用法律或有关习惯法承认的情形下,根据权利人和矿业公司合意的合理标准,对使用该地表区域的权利人进行补偿;

(d)对于地表权所有者和持有者、土著或部落人口或位于项目区域内的其他社区在项目区域内为了生存目的继续使用土地的权利予以承认,这种使用包括放牧牲畜、使用水、种植作物、狩猎以及采摘水果和收集薪材,上一个提是,这种生存性使用安全并且不会对矿业作业造成严重干扰;

(e) 关于一旦出现必须对当地居民进行重新安置的情形时, 参照国际金融公司绩效标准5及其可能的不时修订的要求,编制重新安置方案的规定。重新安置方案需要包括下列内容:

(a)与当地政府以及所有可能失去家园或异地安置的人进行充分协商,以求编制一项为他们所同意的重新安置方案;

(b)通过确保在安置活动的实施中有适当的信息披露和协商,减轻其不利的社会和经济影响;

(c)改善、改变或恢复被安置人口的生计,确保其能够获得所有基本的生活资料,从而足以维持社区内有一个适当水平的生活质量;

(d)通过在安置地点提供足够的有权益保障的住房,改善、改变或恢复被安置人口的生活条件。

(f)一项程序,即在矿区地表被手工采矿者或进行小规模采矿活动的人所占用的情形下,矿业公司应当将他们视为需要异地安置的移民并按照上一个述条款进行重新安置,但是,对于任何在生效日期之后初次占用矿区的手工采矿者,矿业公司将没有责任进行补偿或重新安置。此程序中应确保关于生效日期的信息以一种文化上可以接受的方式在矿区内完全得到妥善记录和传播,还应确保在安置方案的编制过程中与那些手工采矿者或进行小规模采矿活动的人进行协商

(g)一项关于项目区域转型为闭矿后经济的方案。

* 有关规定请参见22.0条(地方社区发展)

示例一

社会影响评价和社会行动方案。

(a)特许权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编制一份社会影响评价和一份社会行动方案。社会影响评价应当载明开采厂房和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行对如下区域内或其周边居民和社区的潜在不利影响:(a)拟议生产区域以及任何不位于该拟议区域的开采厂房或基础设施区域;或(b)无论是使用特许权人提供的还是使用东道国或第三方提供的基础设施和设备,受拟议的生产加工和运输活动影响的地区。

(b)社会行动方案应明确包含减轻这些不利影响的合理程序(合理性与所涉成本挂钩)。对于位于或毗邻该拟议生产区域的社区,或位于或毗邻那些不位于该拟议区域的开采厂房或基础设施的社区,基于健康或安全方面的理由,需要根据国际标准进行重新安置的情形下,社区行动方案应当包括一份重新安置行动方案并作为其组成部分。重新安置行动方案应当提供(但不限于)合适的重新安置区域,着重关注住所和生活的连续性。

(c)特许权人应当就社会影响评价和社会行动方案在[地点名称]举行公开听证会,并应当向部长提供一份报告,报告中需包括发布听证会公告的方法和途径、参加听证会人员的姓名和供职单位、对听证会上所提问题的归纳以及特许权人为回应听证会所拟采取行动的讨论。

示例二

社会责任

(a)[矿业公司]应当根据企业自身可持续发展政策,履行其义务和营运项目。企业可持续发展政策应当以公司承诺、公共责任、社会进步、环境管理和经济效益这些基本原则为基础。[矿业公司]应当通过一项可持续发展项目,为社区生活质量的提高做出贡献。贡献包括下列方面:

(i)基于[矿业公司]经营理念以及社会、经济、健康和环境方面的政策,为公司与地方社区和民族社区之间的关系,建立正式的基础和框架。

(ii)建立[矿业公司]与当地社区和国家社会共同合作并且考虑其关切事项的渠道和方法(例如,[矿业公司]的作业流程,产业、社区和外部的关系实践,沟通和协商机制,利益相关者参与模式,长期可持续发展战略)。

(iii)将促进并协调[矿业公司]与社区利益相关者的交流关系的机制正式化,并使其成为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方面公司内外活动的一种内部监督、督察和促进因素。

(iv)若可行,在如下方面实施特殊政策:(基于有竞争力的条件和价格的)本地雇佣和采购政策以及流程;员工对当地公共服务的获取和使用条件;必要时为钟点工和正式工提供住房的政策;建设和运营期间的直接雇佣;当地的公司企业为项目提供供给和服务的机会;以及公司社区社会经济发展行动方案。

示例三

矿业公司应当继续就如下事宜进行编制、实施、执行、适时更新并将结果予以公开:社会经济基本情况研究,社会经济影响评价,社会经济风险分析,以及长期社区方案,社区关系管理的制度、政策、程序和准则,以及矿场关闭方案。所有这些工作的进行都应当有社区的参与,体现社区的关切,并且符合国际最佳实践的做法。

示例四

社会接受度。根据法案及实施条例以及本合同第12条的规定,承包商有义务解决矿业作业对人类的整体环境(例如经济、社会、文化、政治和历史的因素)的影响。为此,承包商应当通过下列途径予以履行:

(a)承认权利、习惯和传统。承包商应当承认并尊重当地社区(尤其是土著文化社区)的权利、习惯和传统;

(b)承担特定阶段的义务。在本协议适用阶段期间或之上一个,承包商应遵从如下要求:

I. 勘探、可行性研究上一个和可行性研究阶段。若承包商此上一个未如此行事,其应当在进行勘探活动之上一个,就其勘探活动同受影响的当地社区进行协商,并向后者发布有关信息。

II. 开发和建设阶段。在其环境合规证书获得批准的过程中,承包商应当就其项目参与调查、信息发布并同受影响社区进行协商,而且应当根据[有关环境法律]的要求,考虑社区提出的关切事项,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报告制度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实施。

III. 运营阶段。在环境合规证书颁发后,为解决于承包商的矿业作业对人类环境的影响问题,承包商的行为应当符合环境合规证书,[有关环境法律],社会发展方案以及[有关环境法律]和本协议第13.1条(i)、(j)和(k)款下的承包商的社区发展义务的要求。

(c)公正补偿的支付。当承包商在其他人拥有、经营或租赁的土地上建造、建设或安装基础设施和设备时,应当根据[有关环境法律]的规定支付公正补偿。

在落实上一个述事项的过程中,承包商可以同受影响社区、土著文化社区以及当地政府机构签订一项或多项协议。政府同意,鼓励、促进和尊重承包商同这些受影响社区自愿签订的这类协议,并且同意不会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受影响社区同承包商自愿达成协议的要求之外,就社会或文化可接受度事宜规定其他要求。

示例五

地表土地的占用

1. 为了行使本协议项下的勘探权和采矿权并根据《矿产法》第[xx]条规定的限制性条件,矿业公司应当有权永久地或临时地在勘探区域或矿区范围内占有和使用这部分地表土地,无论它是否为政府所有,只要为[相关条款]中列举的附属工程和设施(它们应当为矿业公司作业所必要或对作业有用)所合理需要,或为其勘探和开采作业所需要。对任何农作物、建筑、树木或其中工程的任何预期损害,矿业公司应当公平合理补偿,并尽力作出令人满意的付款安排。政府将代表土地所有者或占有者与矿业公司进行谈判,评估需要支付的补偿。土地所有者或占有者应当有权参与该谈判。

2. (i)谨此承认:矿业公司的采矿作业必然会破坏地表土壤以及混杂与之相连的地下土壤层,而且这种破坏和混杂是对[矿产名称]及其伴生矿的冲积矿床开采的必要附带事件。因此,合同双方同意,在决定对土地所有者和占有者应当补偿的损害时,对于这种破坏和混杂及其对地表土地未来使用和占用的影响(若有的话),不得予以考虑和评估。为尽量减少这种干扰,矿业公司同意:它会将所有开采过的区域恢复到合理的地表形态,使其与毗邻或周边的地表形态没有重大反差。

(ii)在土地非为政府所有的情形下,自矿业公司开始进行尝试之日起三十(30)日内(或在矿业公司同地表土地所有者或占有者一致同意的展期内),若矿业公司不可能同地表土地的所有者或占有者达成一项令人满意的协议的;除非矿业公司选择不去占有和使用这些地表区域,矿业公司应当将这一事项提请有管辖权的地区官员予以关注。矿业公司应当填写一份申请;申请应当列明这一事项的实情,尽可能准确地明确它所需要的土地以及对该土地占用的性质(是用于附属工程和设施还是用于勘探或开采作业)。收到申请后,政府应当以便利为上一个提尽快,且不得超过六十(60)日内,让当地官员对应当向土地所有者支付的补偿进行评估(若物品或财产的这种预期损害、损失或破坏是由矿业公司造成的情形下),并且迅速将裁定的补偿金额通知双方。若土地的所有者不明或土地所有权权属存在争议,矿业公司应当向该地区官员支付补偿款项,并由后者决定对补偿款项的处置。对地方官员的决定不满意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有权做出决定的部长提出申诉,或将争议提交仲裁进行裁决。部长或仲裁员的决定是终局的且对双方均具有拘束力。一旦矿业公司同意支付确定的数额,它就可以进入土地;但是,若矿业公司撤回了进入该土地的申请且尚未实际进入,不得要求矿业公司同意支付该项金额。

(iii)矿业公司根据本条规定应当支付的补偿金额,应当以对土地上的农作物、建筑、树木或其中工程的损害的估计货币金额(或公平的市场价值)为基础。对土地所有者将被剥夺土地使用和占有这一事实的任何补偿,都应当包括在根据第6条(a)款(2)项规定应当支付的地表土地租金之中并为该租金所涵盖。

(iv)矿业公司不得对矿产租约区域内当地居民的生活环境进行不必要地干扰和妨碍。矿业公司应当尊重并让其员工和承包商尊重当地居民的习惯。

(v)一旦必须要对当地居民进行再安置时,矿业公司应当极其谨慎行事,需要取得政府和当地居民的同意,与地方当局协商以说服当地居民搬迁,并且根据主管部长的指示,提供一份全面充分的再安置方案。

示例六

许可权人不得扰乱或不合理地妨碍合法居住于勘探许可区域及其周边居民的生活环境,应当尊重他们的习惯,并且[在有必要时]提供一份经许可当局批准的、全面充分的再安置方案。

示例七

承包商的义务

I. 土著居民

(i)根据有关法律、规则和规章,承认并尊重合同区域内土著居民的权利、习惯和传统。

(ii)遵循有关尊重土著居民对位于合同区域内的其区域所享有权利的既有法律、规则和规章。

(iii)遵循合同区域内土著居民所达成特别协议中规定的全部义务 。

[东道国]的义务,[东道国]应当:

[……]

c. 土著居民

(i)在必要且合适的情形下,[东道国]应当尽最大努力:

(a)确保承包商和相关土著居民严格遵从他们之间所达成任意协议的全部条款和条件;以及

(b)应请求,促进承包商和土著居民未来可能达成的任何协议。

(ii)[东道国]应当尊重承包商和土著居民达成的任意及全部协议,并且不得对在土著居民祖传土地/领地上的承包商矿业作业设定比之如下条件更为严格的条件,即,法律、规则或规章设定的条件以及受影响土著居民与承包商一致同意的条件。

(iii)合同双方在自愿达成协议中的内容,在不与有关法律、规则和规章抵触的范围内具有优先效力。

示例八

世界银行集团《非自愿迁移 》政策(OD 4.30);1990年6月1日

合同双方同意,遵从该政策规定的实体性环境和社会原则,并规定程序上的下列例外和修改:

(a)该政策第23、 24、 26、 27和30段的内容应被视为不予适用。

(b)该政策第22段(在“执行时间表、监督和评估”标题下)内容应视为作出如下修改:

在项目筹备期间,应制定监测迁移和评估其影响的安排,并在监督过程中使用这些安排。监督可以提供一个预警系统,又可以作为迁移者说明其需要及提出其对迁移执行工作意见的渠道。对于大型迁移工作来说,最好有年度和中期审议。应在所有迁移工作以及相应的开发活动完成后的一段合理时期内继续评估迁移的影响。

(c)对该政策第31段(在“执行和监督”标题下)内容应视为作出如下修改:

应在整个执行过程中监督迁移的内容。不系统的监督或只是在实施的最后阶段监督会不同程度地影响迁移工作的成功。 理想的做法是对大型迁移项目进行年度审查,并由世界银行进行深入的中期进展审查。应该在开始时计划这些审查工作,以使项目实施中得以作出必要的调整。迁移的全面恢复时间可以延长,如有必要需继续监督,直到所有人口迁移完毕,有时甚至延续到项目结束之后。

在使用本文件之上一个,敬请参阅“免责声明”和“《矿业开发示范协议(1.0)》用户指南”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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