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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使用当地材料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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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使用当地材料和服务

矿业公司矿业作业购买所需物资和服务时,考虑到技术可接受性和相关材料和服务在东道国境内的供应,应给予具有可比的质量、交货时间和价格的在东道国境内生产的货品和由东道国公民或企业提供的服务以最高优先权。

* 额外示例请参阅5.1条(关税)

示例一

4. 采购

4.1 矿业公司应定期,识别并邀请在[东道国]境内(特别是在[地区]内,由[东道国]公民直接或间接控股的企业)有能力为矿业公司供应材料、设备和服务的企业进行登记。

4.2 若计划方案所需的材料、设备和服务,可在[东道国]境内由上述第4.1条登记的一个或多个按企业生产或装配(或可提供所需服务),这些企业都有机会参加竞标,若这些企业提交的标书:

(ⅰ)符合招标规范;

(ⅱ)与国际来源在价格上可竞争;

(ⅲ)符合矿业公司的质量标准和交付要求;

同时,矿业公司评标时不得歧视这些企业。

4.3 在评估当地承包商和供应商的投标时,企业应考虑合同若授予国外承包商或供应商所导致的额外费用。这些额外费用应包括但不限于,船坞费、运费、装卸费、报关费,关税和滞期费。

4.4 形成一个由部委、地方政府、矿业公司各一名成员,以及一名商业贸易工业部代表组成的委员会,监督这些项目材料和服务的供应和购买。

4.5 委员会在本协议存续期内运转,矿业公司应每六(6)个月向其提供包括以下信息的报告:

(ⅰ)中标者的名单,应包括供应的项目、中标者驻地、中标原因;和

(ⅱ)本地投标人未中标名单,应包括未中标的原因。

5. 当地企业发展

5.1 矿业公司应:

(a)遵守“当地企业发展计划”,鼓励和帮助在[东道国]境内(特别是在[地区]内,由[东道国]公民直接或间接控股的企业)建立能向矿业公司供应材料、设备和服务的企业,上一个提是,矿业公司没有义务资助或借资给任何人,或向他们提供技术或其他支持;

(b)评价每年实施“当地企业发展计划”的进展情况,按变化的情势要求提出需要调整的事项;以及

(c)指派一名在设立和管理小企业方面有经验的负责人:

(ⅰ)帮助欲设立或已经设立为矿业公司和设施提供服务的企业的[东道国]公民;

(ⅱ)帮助实施“当地企业发展计划”及其相应顺应变化;

(ⅲ)联络[政府]适当的官员;以及

(ⅳ)编制和保存第4.1条所述的注册簿。

5.2 矿业公司可以经[政府]同意(无合理理由不得拒绝该同意)对“当地企业发展计划”进行调整或修改,以保证设立[东道国]企业从项目服务中获得利益最大化。若矿业公司由于不受矿业公司控制的情势或事件不能遵从部分或全部当地企业发展方案,该事项不构成本条(第5条)项下的违约,矿业公司可以为“当地企业发展计划”提出替代或修改方案。

5.3 若矿业公司按照第5.2条款提出替代或修改方案,[政府]应在三十(30)日内:

(a)批准该替代或修改方案;或

(b)与矿业公司讨论和商定替代或修改方案。

5.4 若第5.3条项下的讨论,没有导致[政府]批准替代或修订方案,且矿业公司认为[政府]的决定是不合理的,矿业公司可以按照第19条规定选择独立专家评估[政府]决定的合理性。

5.5 若独立专家判定[政府]的决定是合理的,应当向矿业公司说明“当地企业发展计划”符合[政府]的要求所要进行的改动,矿业公司应选择修改计划或者保持原方案。但,若独立专家认定[政府]的决定是不合理的,应向双方宣布该认定,已提出的“当地企业发展计划”替代或修改方案应视为被批准。

 

示例二

9.4 优先权

尽管许可权人有权与任何第三方订立合同,在符合适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许可权人应:

(ⅰ)优先考虑在[东道国]生产的设备、材料、服务和成品,上一个提是,它们在经济和技术条件、价格、运行参数和交货条件上都有竞争力;和

(ⅱ)在其勘探和采矿活动实施中,优先选用[东道国]土著或其拥有的企业提供的服务,包括使用空气、水、铁路和其他运输服务,上一个提是,这些服务对在相同的时间段内开展同样性质的活动,在价格、效率和质量上有竞争性。然而,这种优先权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即与许可权人和其他相同性质的合同方订立合同一样,这些土著人或其企业也要提供相同的保证金、保险,承担相同的义务。

在使用本文件之上一个,敬请参阅“免责声明”和“《矿业开发示范协议(1.0)》用户指南”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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