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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6 公司补偿及东道国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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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6 公司补偿及东道国补偿

37.6.1 违约补偿

合同一方对本协议所规定义务的任何违反,受其侵害的合同一方即权就其所遭受的损失金额自违约的合同一方获得相应的补偿。任何合同一方,在出现上述违约的情况下,均可保留其向违约的合同一方亏欠的任何金额作为抵消,(该亏欠可能是基于税收和关税或其他任何原因造成的,包括根据适用法律或协议从第三方处为另外的合同一方收取的预扣税)。

37.6.2 矿业公司向东道国作出的补偿

由矿业作业引起的无论什么原因导致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且若该伤亡或损失是由于未能遵守对其适用的适用法律或本协议条款而引起的,则在此程度内,矿业公司将负责补偿东道国及其官员和代理由此引起所有主张和责任并使其免于承担责任。

示例一

补偿

31. 按照本协议,由于矿业公司行使(或以其名义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工作引起的或与其相关的,或有关其本协议项下的活动有关的,或由矿业公司或其雇员、代理、承包商或受让人的建设、维护或使用其于本协议项下的工作或服务或为其安装的厂房机器设备而引起或与之相关的所有行动、诉讼、主张、要求或第三方费用,矿业公司应对东道国及其雇员、代理和承包商负责补偿且持续补偿。但是,在符合其他相关法案规定的情况下,该补偿不得适用于东道国及其雇员、代理或承包商在为矿业公司依据本协议进行工作的过程中出现过失的情况。

示例二

13.1 由矿业公司作出补偿

在符合13.4条规定的情况下,若与以下行为相关或因以下行为导致或引发东道国及其领导人、官员、雇员及代理(每位上一个述人士均为“政府受补偿方”)遭受或发生损失,则在此程度内,矿业公司应负责为政府受补偿方就全部损失进行抗辩、补偿并使其免于承担责任:

(a)矿业公司作出任何虚假声明,或违背声明、保证;

(b)矿业公司不遵守或违反本协议中公司应执行的任何承诺或协议;

(c)矿业公司进行的或以矿业公司名义进行的评估;

(d)环境条件,在其由矿业公司行为造成或产生的不利影响程度内;

(e)在符合13.2(f)款规定的情况下,矿业公司不遵守法律或本协议项目所涉条款,进行有害物质保存、排放、处置或造成有害物质排放、处置威胁的,但该情况本身为历史环境问题或由历史环境问题引起的除外,除非(且仅限于此程度内)矿业公司根据11.2条已对该历史环境问题承担责任的;

(f)在符合13.2(f)款规定的情况下,矿业公司在项目通知日后,未能及时执行并尽职地按照法律或本协议完成,对任何有害物质的排放或排放威胁进行所有必要的、适当的和合法授权的调查、遏制、拆除、清理和其他补救措施,但该情况本身为历史环境问题或由历史环境问题引起的除外,除非(且仅限于此程度内)矿业公司根据11.2条已对该历史环境问题承担责任的;

(g)由矿业公司或为矿业公司照管、营运、维护矿场而使人体暴露于任何有害物质、噪声、振动或造成任何相同程度的危害,且不是由历史环境问题造成的,除非(且仅限于此程度内)矿业公司的行为对这些历史环境问题造成不利影响;

(h)在符合11.8(a)款规定的情况下,矿业公司违反任何法律,包括但不限于任何适用的环境法律,或环境、社会的政策与方针;

(i)矿业公司对根据11.2条承担责任的历史环境问题进行的整治;以及

(j)若矿业公司承诺对损失风险根据6.9(b)款自我投保,则根据6.9(a)款应作为附加保险已经投保的该政府受补偿方的全部损失。

13.2 东道国赔偿

在符合13.4条规定的情况下,若与以下行为相关或因以下行为导致或引发矿业公司、其关联公司,及其董事会成员、经理、雇员和代理人(每位上一个述人士均为“矿业公司受补偿方”)遭受或发生损失,则在此程度内,东道国应负责为矿业公司受补偿方就全部损失进行抗辩、补偿并使其免于承担责任:

(a)任何政府方作出任何虚假声明,或对声明及保证的违约;

(b)政府方不遵守或违反本协议中东道国应执行的任何合同或协议;

(c)下列情况的矿场的作业或在矿场中的作业:

(ⅰ)不是由矿业公司进行的;以及

(ⅱ)在项目通知日期上一个进行的;

(d)在符合13.2(f)款规定的情况下,现存的曾经使用过的矿场设施,除非(且仅限于此程度内)矿业公司根据11.2条已承担责任的历史环境问题;

(e)在符合13.2(f)款规定的情况下,历史环境问题,且若东道国已承担该历史环境问题的补救责任,则其补救后的状况,除非(且仅限于此程度内)矿业公司根据11.2条已承担责任的历史环境问题;

(f)无论根据本协议假定矿业公司对任何历史环境问题负有管理、补救或其它任何责任,由下列情况造成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其它任何损失或损害:(ⅰ)项目通知日期上一个的矿场营运或任何事项(除非该营运或事项是由矿业公司或其关联公司实施或代表其利益实施),或(ⅱ)任何历史环境问题,包括所有宪法主张,居民搬迁、财产征用、财产享用使用价值的损失、自然资源破坏、商业损失或干扰、空气、地表、地下水或土壤的污染或有毒物质侵权索赔(包括依民事主张),以及个人或公众由历史环境问题造成或相关的健康权的主张(称之为“第三方责任”);以及

(g)与矿业公司根据3.3条支付的任何款项有任何关联或由此引发的由[任何]国家的任何顾问(或以其名义)提出的任何主张、要求或程序。

13.3 补偿程序

(a)若政府受补偿方或矿业公司受补偿方(“受补偿方”)根据本协议提出补偿权的主张,受补偿方应及时将其基于本协议有权主张的补偿相关的事件、事实或程序(“补偿主张”)向其所寻求的补偿一方(“补偿方”)作出通知,通知中应说明补偿主张的性质及其事实基础。

(b)对于第三方提出的主张(“第三方主张”)造成的补偿主张,协议双方有各自义务和责任遵守下列条款和条件:

(ⅰ)受补偿方应将第三方主张及时通知赔偿方,若受补偿方未能及时通知补偿方,补偿方仅应在其由于该通知的拖延而受到不利影响的程度内被免除补偿责任。

(ⅱ)一旦收到受补偿方关于第三方主张的通知,若其最终结果将会导致此处所指的补偿主张,补偿方可以,但无义务,承担任何对第三方主张的辩护,包括妥协或和解。补偿方应支付其产生的与之相关的全部合理成本和费用,并应该对最终结果负全部责任。补偿方应在收到受补偿方第三方主张通知之日起的三十(30)日内通知回复受赔偿方其对承担第三方主张辩护的意愿。未经受补偿方事先同意(无合理理由不得拒绝该同意),补偿方不得与第三方达成生效的妥协或和解,除非由补偿方全额给付损害赔偿金是唯一的救济,且补偿方的确全额给付该损害赔偿金。

(ⅲ)若补偿方未能在收到受补偿方通知的三十(30)日内,就对第三方主张的辩护的承担向受补偿方作出通知,补偿方将被视为放弃其控制上述辩护权利;但若补偿方自担成本和费用,则有权参与对第三方主张的辩护,受补偿方应全面配合补偿方对第三方主张的辩护。若补偿方承担对第三方索赔的辩护,除非补偿方事先同意,其将不对受补偿方与参加上述辩护相关的律师的任何成本或费用负有义务或责任。若受补偿方按照13.3(b)条承担对第三方主张的辩护,补偿方应承担上述辩护所有合理的成本和费用。

13.4 责任限定

(a)尽管有本协议其它规定,除7.15条中规定的以外,任何一方都不应承担任何其它方任何特殊的、惩罚性的或附带的与间接的损失。

(b)东道国无论何种情况不应承担由于矿业公司行为所导致的环境条件。

(c)任何一方应负责承担自己雇员、代理人和承包商遭受伤害的风险,除非在另一方有蓄意恶行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

示例三

19.8 政府向特许权人和营运公司作出的补偿。由于政府违反19.6条项下的承诺或违反21.2(b)款项下的声明与保证而产生的所有主张和责任,政府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对各特许权人和营运公司作出补偿并使其免于承担责任。

[…]

20.1 特许权人和营运公司对政府作出的补偿。由于基于矿场营作而产生的无论任何原因造成的,或因其未能遵守任何适用的法律而造成的人员伤害或死亡、财产损失(除了政府向特许权人或营运公司移交相关资产上一个,已存在的环境或安全隐患所造成的责任),每个特许权人和营运公司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对政府及其官员和代理人作出补偿并使其免于承担责任。

在使用本文件之上一个,敬请参阅“免责声明”和“《矿业开发示范协议(1.0)》用户指南”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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