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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增值税和项目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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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增值税和项目活动

(a)在商业生产开始日期上一个,对于下列纳税项目,在下述情况下不得征收或设征普遍适用的货物服务税或任何其他增值税,即这些纳税项目是为了协议项目的目的而且根据良好产业惯例为实施协议项目而合理必要,由矿业公司或以其名义在东道国向第三方或相关方购买或进口到东道国的:

(a)纯粹为了协议项目之必要所需的所有资本物品以及原料和消耗品(包括燃料);和

(b)纯粹为了协议项目之必要所需的建设、开采和轧磨厂房、机器和设备,但是,就进口的所有食品类物品、酒类、香烟、服装(特殊防护服装除外)、鞋(特殊防护鞋除外)、家用电器和厨房用具以及个人车辆和物品,应当根据税法的规定,缴纳货物服务税收或其他增值税收

(b)自商业生产开始日期之后,在非歧视的基础上,根据适用法律,进口的所有物品都应当缴纳普遍适用的货物服务税或任何其他增值税。

(c)对于由矿业公司购买或以其名义购买且依本条规定未缴纳货物服务税或任何其他增值税的进口物品,若未在进口后三(3)年内再出口或完全消费的,且此后在东道国内被出售、交易或出让的,矿业公司有义务按照这类物品当时的公平市场价值,就其此上一个尚未缴纳的部分,缴纳货物服务税或任何其他增值税。

(d)[销售以出口为目的生产的矿产应被视作为零税率,因此对出口的矿产产生进项货物服务税/增值税]

示例一

5.1 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对于经由矿业设备生产的货物和服务按照标准税率征税;若出口的,则按照零税率征税。

5.2 东道国政府确认,就货物和服务供应而言,对于进项增值税超过应交增值税的部分,应当在一个合理的期限内(和在任何情形下于30日内)贷计矿业公司;就每一规定的纳税期间而言,该期限始于矿业公司月度增值税退税申报之日。

5.3 就本条规定而言,“进项税”系指在一个规定的纳税期间内,就登记供应商处购进的准许商业购买的货物或劳务可以申报抵扣的增值税。

在使用本文件之上一个,敬请参阅“免责声明”和“《矿业开发示范协议(1.0)》用户指南”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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