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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外籍雇员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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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外籍雇员税收

(1)在商业生产开始日期之上一个,对于矿业公司所有外籍雇员因从事本协议项下的协议项目开发活动而取得的来自东道国的收入,东道国必须豁免所有应当征收的各种税收,因而,这类雇员在这一期间无权享受税法项下的任何免税额。

(2)在商业生产开始日期之后,从事本协议项下矿业作业矿业公司所有外籍雇员及其承包商的分包商和代理商,都是东道国普遍有效的任何可适用税收的纳税主体。但是,该税收应当是非歧视的,且仅适用于他们因上述作业而取得的来源于东道国的收入,而且无论其是否在东道国获得支付。

示例一

(b)预扣税。

矿业公司应当依照不时生效的所有法律要求,在向任何人付款或支付时预扣税款,无论收款人是否在东道国居住或有住所。收款人包括与矿业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有关的或受其雇用的自然人或实体。兹对这种预扣税的征收作出下列修改:

[……]

(ii)在生产开始之上一个,因技术服务向税法意义上的非[国家]居民的收款人(包括关联公司)支付的所有款项,应当豁免于所有规定预扣税的法律。这项豁免扩展适用于该支付的收款人。就本条(第[x]条)而言,技术服务系指除了第[x]条所定义的管理和行政服务以外的任意且全部服务。就本条(第[x]条)而言,在适用本条(第[x]条)项下的预扣税豁免时,应当将未完成的技术服务视作在生产开始上一个就已完成的技术服务予以处理。未完成的技术服务系指,与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构思的任何特定工场或设施的建设有关技术服务,且该可行性研究是在该特定工场或设施开始常规持续生产矿产(品)时所处公历月份之后第3个公历月份结束之上一个进行的。

(iii)在生产开始之后,除了未完成的技术服务以外,下列付款应当是预扣税的应税对象:

(A)因东道国居民提供服务而进行的付款;

(B)因租用或租赁任何种类的动产或不动产而进行的付款;

(C)全国性彩票的奖金(品);以及

(D)向东道国的非居民或无住所者进行的付款。

上述预扣税税率按照以下两者中较低者执行:生效日期的法律(包括任何适用的所得税条约)所规定的税率,或预扣时生效的法律(也包括任何适用的所得税条约)所规定的税率。

示例二

作为适用法律关于非居民以及税收法典关于居民预扣税税率的规定的替代,矿业公司应当在首期12个年度就其向非居民和居民的付款按照下列税率缴纳预扣税:

(i)红利,零税率。

(ii)利息,5%的税率。

(iii)因服务的付款,5%的税率。

此后,预扣税税率应当按照适用于非居民的法律及适用于居民的法律执行。

示例三

在不影响第[x]条以及投资者利用避免双重征税条约的权利的上一个提下,合同双方同意,为了执行《企业所得税法》要求投资者预扣税款的规定,对于非居民纳税人的下列收入(但是应当是在东道国取得的),在转移给非居民纳税人时,应当按照下列税率征税:

2.8.1 对于贷款利息以及为了提供担保而进行的付款,应当按照20%(百分之二十)的税率征税。

2.8.2 对于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融资租赁的利息收入、因行政管理成本而进行的付款、租赁金以及因使用有形和无形财产而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20%(百分之二十)的税率征税。

2.8.3 对于在东道国领土内因销售货物、进行工作以及提供服务而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20%(百分之二十)的税率征税。

示例四

合同双方同意,为了执行《企业所得税法》第[x]条要求投资者预扣税款的规定,对于非居民纳税人取得源于管理服务付款的收入(但是应当是在东道国取得的),在转移给非居民纳税人时,应当按照20%的税率征税。

在使用本文件之上一个,敬请参阅“免责声明”和“《矿业开发示范协议(1.0)》用户指南”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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